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能不能成立?侯法政律师的经验是:多数情况下不成立,应当区分“修复责任”与“付款义务”。在济南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时,这一步切割往往是扭转局面的关键。
一、规则底线:质量抗辩不能当然吞掉全部价款
(一)问:工程没验收或验收有瑕疵,发包人就能不付款吗?
答:不能简单划等号。《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同时建工司法解释(一)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二)问:质量不合格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要分层处理。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或质量缺陷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才可能涉及不予支付或减少支付价款、赔偿损失等后果。换言之,“有质量问题”与“一分钱不给”之间,隔着修复、鉴定、折价等多个法律环节。
二、质量纠纷的攻防路线图
(一)承包方被以质量为由扣款时怎么办?
第一步要求对方明确质量问题的具体部位、标准依据与证据;第二步核查问题是否属于施工原因、设计原因、材料原因或使用不当;第三步对确实存在的缺陷提出修复方案与费用测算,必要时申请质量鉴定;第四步坚持付款义务与质量责任分别处理,先保回款,再谈维修。
(二)发包方发现质量问题时怎么办?
及时书面通知、固定现状、避免擅自使用后再主张主体结构问题、共同委托或有程序地单方委托鉴定。济南某案件中,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之后又以使用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尾款,法院对其主张的支持力度明显受限。
三、质量保修与质保金的两笔账
(一)问:质保金和保修责任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保修责任是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的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供热供冷系统等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期限;质保金则是担保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的金钱安排,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当返还。发包人以“房子漏过水”为由无限期扣留全部质保金,缺乏依据。
(二)问:缺陷责任期一般多久?
答: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期限届满且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应按约返还质保金;返还期限与金额有争议的,按合同与法规综合判断。
四、一句专业提示
工程质量纠纷是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复合体,鉴定方案怎么设计、检材怎么固定、结论怎么质证,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不建议让项目经理独自应对鉴定环节,更不建议在没有专业评估的情况下接受“一口价扣款”。
如果你正面临以质量为由的扣款、反索赔或质保金被扣,可以把验收资料、维修记录和往来函件发给我,我帮你评估对方抗辩的含金量与应对策略。你的工程争议里,问题是出在主体结构还是装饰装修?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本文系普法宣传,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