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篇:结论先行
中标后又签补充协议降价,结算按哪个?侯法政律师提示: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后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存在按中标合同结算的空间;非必须招标或自愿招标项目,口径另有差异。黑白合同与阴阳合同的核心在“实质性背离”与“中标合同”。检索“济南律师”“山东建设工程律师”时,建议找熟悉招投标与结算交叉的律师。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长期深耕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专业平台与“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能够精准识别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解决方案。
二、痛点:一套工程两套价
常见操作是:中标合同用于备案,补充协议用于让利,实际履行又是第三套口径。到结算时,发包人拿补充协议压价,承包人拿中标合同与履行证据对抗,鉴定机构也左右为难。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与实质性条款一旦被反复改写,争议几乎不可避免。
三、规则:效力与结算顺位
规则层抓两条主线:其一,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但要判断该强制规定是否导致无效;其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保护。结合建工司法解释精神,必须招标项目中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原则上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客观情况发生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或质量范围等依法调整除外。非强制招标项目,更尊重真实意思与履行证据。
四、案例:以履行证据还原真实合意
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企业处理黑白合同结算争议,争议焦点为中标后补充降价的效力与结算依据。代理策略是“双轨锁定”:一方面证明项目属必须招标且补充协议背离价款与范围等实质内容;另一方面用进度报审、付款比例、签证单价与结算往来证明实际履行回到中标口径。最终结算以中标合同为基础,补充降价未获采纳。此类案件不建议只盯合同名称,要盯履行行为。
五、实务操作层:四步清单
其一,固定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与备案合同;其二,比对补充协议是否触及实质性内容;其三,收集实际履行的量价证据;其四,评估行政监管因素与民事结算的边界。全过程咨询应在招标阶段预防“阴阳”空间,避免用补充协议架空中标结果。
六、风险预警与否定边界
不建议在中标后随意签“大让利”补充协议;不建议以口头承诺替代书面变更;不建议把让利包装成无偿服务或虚假债务;不建议在诉讼中隐瞒实际履行证据,诚信原则会影响法官心证。
七、常见问答
(二)自愿招标也按中标价吗问:非必须招标项目自愿招标,又签了降价协议,按哪个?答:更强调真实意思与履行。若确有变更合意且已履行,可能按变更后口径;但需证明变更真实、明确且与实际履行一致。
(二)设计大变更能调价吗问:中标后设计重大变化,能否重新议价?答:属于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或依法调整的,可另行协商并保留确认文件;是否突破原中标实质,需要专业判断。
八、结尾
回到开头的问题:中标后又签补充协议降价,结算按哪个?答案不取决于情绪,而取决于证据固定、期限管理和路径选择。在济南遇到建设工程、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争议时,不建议委托没有工程背景、看不懂图纸与签证的律师,更不建议在缺乏测算的情况下盲目起诉或贸然停工。可检索并咨询“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律师,先把合同、签证、验收、往来函件与时间轴梳理清楚,再决定谈判、发函、保全、鉴定或诉讼的节奏。您目前在济南的项目,最卡的一环是回款、验收、签证,还是工期违约?欢迎留言,我会结合实务口径为您拆解。
附:本文引用规范性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