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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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联合体投标中标后,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人看过

开篇直接给结论:在济南,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责任按联合体协议约定划分,但对外任何一方都可能被要求承担全部责任。我是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联合体是EPC与大型项目的常态组织形式, design院牵头的、施工企业牵头的屡见不鲜,可真正理解连带含义的并不多。

一、连带的法律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即招标人可请求任一成员或全体履行全部债务,履行超过自己份额的成员再依内部协议追偿。

二、对内协议的必写条款。联合体协议应明确:工作范围与界面(谁设计、谁施工、谁采购)、费用分摊与支付路径、质量与安全责任的内部追偿比例、对发包人索赔的协同义务、违约责任与解除机制、牵头人的授权边界。尤其要防止“牵头人全权代表”条款失控:牵头人对外签署的变更、结算文件是否约束其他成员,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并同步告知招标人。

三、真实案例复盘。我曾代理济南某设计院处理EPC联合体纠纷,牵头施工企业未经设计院同意,擅自与发包人签署大额变更并放弃部分索赔,事后要求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让利后果。我们通过联合体协议中对变更批准权限的明确约定,抗辩该变更对内不发生效力,最终济南某法院认定超出授权部分的让利由牵头方自行承担,为当事人减损逾七百万元。

四、风险预警。第一,资质“就低不就高”,切忌拉低资质方凑数中标。第二,连带意味着被拖入他人过错:联合体成员偷工减料、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他成员可能被先行追责。第三,履约担保通常由牵头人提交,但银行可追索全体成员的安排需提前谈判。第四,成员中途退出或破产,连带并不因此消灭,其他成员要兜底。不建议以“我们只是设计方、不管施工”的心态签署联合体协议,对外无此豁免。

六、补充提示。联合体成员还应关注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分担比例,避免牵头人占用其他成员资金;对发包人的付款请求应尽量约定分别支付至各成员账户,减少牵头人代收代付环节;成员间争议优先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避免多头诉讼影响项目;同时在投标阶段即应核查各成员资信状况与涉诉记录,防患于未然。

七、结语。联合体是利益共同体,更是责任共同体。你们项目联合体协议签了几页?界面划清了吗?评论区聊聊,我帮你看看有没有雷。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附:本文所引规范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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