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直接给结论:在济南,工程款欠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明显过高;没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利息超过法定上限部分不支持。侯法政律师提醒:利息是时间价值的补偿,更是施压谈判的筹码。我是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工程圈子流行一句话:欠款不怕,就怕白欠,连利息都没有。
一、利息的计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是约定的利息计付标准高于欠付工程价款结算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起算点争议是主战场。实践中大量合同对付款时间语焉不详,于是“应付之日”的认定决定利息多寡。已交付的按交付日,这是最有利施工人的规则,因此交付证据(移交证书、入住记录、使用照片)价值巨大;未交付但已报结算的按提交结算文件日;两者皆无的只能按起诉日,最不划算。我曾代理济南某施工企业,因及时取得建设单位签收的结算报告,利息起算提前了十四个月,仅此一项增加补偿逾八十万元。
三、垫资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要点有三:垫资合法化后不再是当然无效;垫资利息有约定从约定但有上限;没约定利息的垫资视为工程款欠款,利息按欠款规则主张。
四、风险预警。第一,利息与违约金并用问题:合同同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利息的,司法实践多支持并用但总额受调整规则约束,过高部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请求调减。第二,别接受“待审计后支付利息”之类的模糊表述,利息起算与审计脱钩是主流裁判立场。第三,主张利息务必写入诉请并明确计算基数、利率、期间,漏主张视为放弃该部分请求。不建议让财务人员兼职计算利息,建工案件的本息核算有专门规则。
五、结语。利息是小钱攒大钱,拖得越久越疼。你的欠款拖了多久了?合同里利息条款怎么写的?评论区发来看看,我帮你估算利息空间。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附:本文所引规范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是约定的利息计付标准高于欠付工程价款结算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