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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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阴阳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到底按哪个结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

开篇直接给结论:在济南,建设工程经招投标后另行订立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无效,结算时以中标合同为据;但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的除外。侯法政律师提醒你,黑白合同是定时炸弹,主动排雷比被动拆弹便宜得多。我是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阴阳合同在建工领域屡禁不止,有的为了中标压价,有的为了备案避税,最终都在结算时爆雷。

一、什么是黑白合同。白合同即中标合同,是双方投标承诺与中标结果的书面固定;黑合同即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变更合同,常见变更包括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期、质量标准、让利幅度等。变更这些实质性内容,既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也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故法律给予否定评价。

二、规则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市场价的除外。

三、结算规则的具体适用。(一)原则按中标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例外可调整: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例如规划调整、设计重大变更、主材价格异常波动。(三)让利承诺:中标后作出的明显高于市场风险的让利承诺,结算时可能被认定以中标合同为准,所谓“下浮百分之二十五包干”的自损承诺风险极大。

四、真实案例复盘。我曾代理济南某施工企业处理商业综合体项目结算纠纷,双方中标合同价一点八亿元,进场后又被要求签署让利百分之十五的补充协议。我们固定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主张补充协议背离实质性内容应属无效,最终济南某法院以中标合同为据完成结算,为当事人挽回损失逾两千六百万元。

五、风险预警。第一,发包人以“政府审计未完”为由拒付的,最高法相关裁判规则明确审计结论不当然约束民事结算,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结算依据。第二,别在压力下签署明显损害自身利益的补充协议,事后撤销难度极大。第三,投标阶段就要预判履约成本,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思路在越来越严的司法审查下空间收窄。不建议用民间借贷的律师思维处理建工结算,计价规则与招投标法域完全不同。

六、结语。中标合同是结算之锚。你手上的项目存在“两份合同”吗?差异在哪里?发在评论区,我帮你判断哪份有效、按哪份结。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附:本文所引规范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市场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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