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侯法政律师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公司法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8263004492查看

  • 执业律所: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山东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未知
未知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济南公司法律师侯法政:股权转让后建设工程债务,原股东责任边界在哪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人看过

建设工程企业中,股权转让系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但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尤其是公司名下的建设工程债务,系交易双方关注的重点问题。济南公司法律师侯法政提示:股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系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原股东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执业信息公示: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在公司与商事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实践经验。

一、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的法律关系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股权转让系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原股东责任的一般原则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亦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案例解析:代理受让股东隔离公司历史债务

(一)基本案情

侯法政律师曾代理某投资公司处理股权转让纠纷。该案中,投资公司受让某建设工程公司全部股权,受让后发现该公司名下存在多起未决诉讼,涉及工程欠款、质量索赔等债务数千万元。投资公司主张原股东隐瞒债务,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索赔。

(二)代理策略与审理结果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审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确认原股东关于公司债务状况的披露义务;其次收集原股东明知债务存在而未披露的证据;再次主张原股东违反披露义务构成欺诈或违约。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股东未如实披露公司重大债务,构成违约,判决原股东向投资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三、法律规则与实务问答

(一)原股东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

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债权人可请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或主张责任。

(二)受让股东的风险防范

受让股东在受让股权前,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重点核查公司债务状况、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等;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陈述与保证、价款调整、债务隔离等条款;要求原股东对特定债务承担补偿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适用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股权转让本身不触发人格否认。

四、风险预警与专业建议

(一)交易双方应重视尽职调查

股权受让方应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风险;股权转让方应如实披露公司债务状况,避免因隐瞒债务承担违约或欺诈责任。

(二)合同条款应精细化

股权转让协议应明确:公司债务的披露范围与标准;未披露债务的处理方式;价款调整机制;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等,为后续争议解决提供合同依据。

五、结语与行动指引

股权转让涉及公司债务的识别与隔离,法律关系复杂,不建议当事人仅凭信任交易。侯法政律师依托建纬律师事务所公司与商事专业团队,在济南办理多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熟悉该类案件的处理规则。如您正面临股权转让交易,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

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重视目标公司的债务尽调?股权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化解?期待在评论区看到您的专业思考。

附:本文引用规范性文件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德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26300449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4750

  • 昨日访问量

    8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侯法政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