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双方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结算时甲方说按中标合同,乙方说按补充协议。这种阴阳合同,法院到底认哪一份?我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在济南及山东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中,阴阳合同引发的结算争议屡见不鲜。
先说结论: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这是基本规则;但通过招投标程序实质性内容之外的变更,并不当然无效。
一、黑白合同的法律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等核心条款。
问:中标后因为设计深化导致工程量增加,双方签了补充协议,这算阴阳合同吗?答:要区分情况。如果补充协议是对客观发生的设计变更所作的如实调整,且有完整的变更手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但如果补充协议变相降低了中标价、延长了工期而没有正当原因,就可能不被认可。
二、代理案例:两份合同引发的结算战
我曾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涉及黑白合同的结算纠纷,发承包双方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了调整付款比例和让利条款的补充协议。我们通过论证补充协议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且损害招投标秩序,最终法院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为施工企业挽回了数百万元的让利损失。
这个案子警示我们:黑合同不是护身符,而是定时炸弹。签的时候觉得占了便宜,结算时可能变成对方的筹码,也可能变成自己的枷锁。
三、专业提示:远离阴阳合同的三个建议
第一,坚持按中标合同履约。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任何一方都无权通过私下协议变更。第二,变更要基于客观原因且程序合规。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应当有设计变更、政策调整等客观依据,并履行相应的签证和审批程序。第三,重视招投标合规。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等行为不仅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引发行政责任。
不建议任何一方抱有阴阳合同两头占便宜的幻想,更不建议在招标结束后通过补充协议搞利益输送。这类合同在诉讼中被否定的概率极高。
你接触过存在阴阳合同的项目吗?结算时双方是按哪份合同执行的?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黑白合同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不建议委托没有建设工程诉讼经验的律师处理。
我是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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