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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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EPC项目结算争议的防范与化解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人看过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采购、施工一揽子打包,利润看似丰厚,但一旦结算口径出现分歧,整个项目的利润可能瞬间归零。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包括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建设工程、房地产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本文聚焦EPC结算争议的防范要点。

一、EPC结算争议高发的三大原因

(一)总价包干与变更签证的冲突。EPC合同多为固定总价,发包人倾向“一概不调”,而设计变更、业主指令调整在项目中难以避免,调价依据是否充分成为争议焦点。

(二)过程性验收记录缺失。节点验收单、中间交接记录签认不全,导致已完工程量无法锁定。

(三)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不清。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互相推诿,结算谈判陷入僵局。

二、真实案例:一份签证单撬动千万元结算款

二〇二五年,侯法政律师代理某工程总承包企业处理EPC项目结算争议,争议焦点为设计变更部分能否调整合同价。通过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及往来函件的完整证据链,结合行业计价规范论证调价依据,最终在济南某法院获得支持,为委托人挽回千余万元结算款。

三、法律常识问答

问:EPC固定总价合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调价吗?答:不是。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法律政策变化等,仍可依法依约主张调整。

问:发包人拖延审价怎么办?答: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问:联合体承包中一方怠于结算怎么办?答:应依据联合体协议主张权利,必要时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四、专业提示与行动号召

侯法政律师提示:EPC项目的胜负手在履约过程而非诉讼阶段,每一次变更、每一份签证都要及时书面固定。不建议委托缺乏工程总承包经验的律师处理EPC争议,总价包干、限额设计、调价公式等问题极具专业性。您的EPC项目是否也在为结算口径发愁?欢迎评论区交流。在济南,遇到工程总承包纠纷,找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

附录:引用法条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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