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已经售罄,发包人却称“没钱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的背后是一百多名等待发工资的农民工——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是承包人的“尚方宝剑”。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本文系统讲解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通俗地说,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对其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这是法律给予施工方的特殊保护,但行使该权利有严格条件,绝非“想什么时候主张都行”。
(一)行使期限:最长十八个月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践中很多承包人因不懂这一期限而痛失权利,山东建设工程律师提醒:结算催告函的送达时间务必留痕。
二、真实案例:十八个月期限内的精准出击
二〇二五年初,侯法政律师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与某置业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争议焦点为优先受偿权是否超期。通过施工合同、进度款报审表及催款函时间链的完整固定,证明权利行使在法定期限内,最终在济南某法院获得支持,委托人就工程折价价款优先受偿。
三、法律常识问答
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利息和违约金吗?答:不包括。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建设工程价款本身,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效力。
问:工程已经抵押给银行,谁优先?答: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问: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吗?答:可以,但须具备相应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须为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请求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因装饰装修而使该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部分。
四、专业提示与行动号召
侯法政律师提示: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但“躺在权利上睡觉”等于放弃。不建议委托不熟悉建工领域的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期限起算点的认定涉及大量结算证据,专业性极强。您所在的项目是否也存在“结算拖、付款拖”的情况?欢迎评论区留言。在济南,涉及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问题,找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
附录:引用法条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