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上周找到我,手里攥着一份结算单,问我一个几乎所有施工企业都关心的问题:工程款拖了三年,还能不能起诉?我告诉他,能起诉,但有一项权利可能已经过了期限,这项权利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我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业务。今天这篇文章,专门讲清楚工程款催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时间陷阱。
一、法律规则层:优先受偿权不是无限期的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俗地讲,就是发包人欠你工程款,你可以就这个工程本身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拿到钱,优先于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二)行使期限:最长十八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这个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过期不候。
二、实务操作层:三个关键节点必须盯死
(一)起算点怎么认定
“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如何确定,实践中争议很大。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催告函必须发
建议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立即发书面催告函,通过EMS邮寄并保留回执。催告函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固定应付款时间,二是中断普通诉讼时效,同时为主张优先受偿权留下证据链。
(三)主张方式要明确
优先受偿权必须通过协议折价或者诉讼、仲裁方式行使,仅仅在催告函里提一句不够稳妥,最规范的做法是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三、风险预警层:这些情况优先权可能落空
(一)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也就是说,如果是商品房住宅项目,房子已经卖给小业主并付清房款,承包人对已售部分的优先权就很难实现。
(二)放弃优先权的效力
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无效。所以签了“放弃优先权承诺书”也不要慌,关键看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四、结语
工程款催收是系统工程,普通诉讼时效三年,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两个期限并行计算,任何一个都不能放松。不建议委托没有工程行业背景的律师处理这类案件,因为工程结算的复杂程度远超普通民商事纠纷。
你在工程款催收中遇到过哪些难题?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问题,我会挑选典型问题详细解答。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诉讼及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