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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帮助被告男方成功争取到孩子抚养权

发布者:唐雪珂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4日 3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张X与被告张X某因高中共同学习相识,于 2015 年 9月 2 日登记结婚,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育有一子,取名张X某1。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

另查明,原、被告自 2022 年 8 月 27 日起分居,分居后婚生子张X某1跟随被告生活至今。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工资月收入 5,000 元左右,被告陈述其工资月收入 5,000 元。原告提交的被告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截至 2023 年 6月 21 日卡内余额为 2,049.63 元,被告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截至 2023 年 9 月12 日卡内余额为 7196.61 元。被告提交的其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截至 2023年 9 月 21 日卡内余额为 2,050.68 元,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截至 2023 年 9 月 30日卡内余额为 4,766.48 元。

又查明,被告张X某与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月 11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薛城区中和XX某某第一街(1-22)18 号楼 207 商铺,房屋预测建筑面积 38.97平方米,总价款 231,689 元,为购置该房,被告父亲张XX出资100,000 元、母亲张XX出资 101,689 元。2014 年 12 月,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交付通知书和交付流程确认单。

2016 年 4 月 16 日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显示预收购房款231,689 元,发票下方载明实测面积 40.5 ㎡,实测预测面积差1.53 ㎡,差额尚未补足。2017 年 12 月 5 日,被告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620 元,2019 年 6 月 11 日,被告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9,096 元;同月 13 日,被告交纳契税 7,223.55 元。2021 年 4 月20 日,被告取得该商铺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鲁(2021)枣庄市不动产权第 XXX 号。

案件分析:

律师为被告张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长,本应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但在婚后的长期相处中产生诸多矛盾,双方没有很好的解决以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孩子,分居后孩子跟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至今,被告父母亦要求且有能力帮助被告照顾孩子,孩子跟随被告方生活时间较长,且被告及其父母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成长环境更加熟悉,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认定孩子由被告抚养为宜。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抚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为每月 1,250 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部分,原告主张分割薛城区财苑小区 1 号楼 2 单元 3 楼东户房产,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双方出资购买,且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该房产系其父亲以个人名义购买,非原、被告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分割财苑小区房产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关于薛城区中和XX某某第一街(1-22)18 号楼 207商铺,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流程确认单、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 231,689 元系被告父母于被告婚前支付,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原、被告双方,故该房产出资 231,689 元应认定为被告父母对被告个人的赠与,对应 38.97 平方米面积部分的房屋比例为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鉴于被告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 1,620 元、房屋面积差价款 9,096元和契税 7,223.55 元,均系被告婚后交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双方对房屋出资的贡献比例、结合照顾女方原则,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14,000 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银行存款部分,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存款2,049.63 元,中国银行账户存款 7196.61 元。被告提交的其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截至 2023 年 9月 21 日卡内余额为 2,050.68 元,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卡内余额为 4,766.48 元,故法院实际可分割的被告名下夫妻共同银行存款为 6,817.16 元。原告主张被告转移隐匿其建设银行存款 458,860 元(2018年 12 月 2 日转出 216,000 元、2021 年 2 月 8 日收到 55,860元、2021 年 6 月 12 日收到 187,000 元),因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解释上述三笔款项的出入原因,亦能证明款项性质非夫妻同财产,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一、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张X某离婚;

二、原告张X与被告张X某婚生子张X某1由被告张X某抚养,原告张X每月支付抚养费 1,250 元,自 2023 年 11 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张X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共同财产折价款 17,409 元;

四、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雪珂,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前从事国企法务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6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法律顾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