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雪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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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专有权纠纷案,代理被告一方,成功驳回原告方所有请求

发布者:唐雪珂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4日 16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系薛城区淮河路某某花园小区的建设单位。某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在与买受人就某某花园小区商品房签订《枣庄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约定:“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枣庄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时间从 2021 年 3 月 30 日到 2024 年 3 月 30 日”,物业服务费为1.10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2021 年 5 月 16 日某某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组建成立薛城区新城街道某某社区某某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经社区居委会、街道等相关部门同意备案。

案件分析:

律师为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针对原告某某花园第一届业委会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前期物业开办费系被告支付,并由此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用前期物业开办费购买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水电收费系统软硬件、维修工具、绿化工具、安保工具、保洁工具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某某花园第一届业委会作为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前期物业开办费由被告支付,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资产是否存在、何时购买、由谁购买,且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由案外人枣庄某某物业公司购买打印机、验钞机、台式电脑、长条桌、办公桌、铁皮柜等设备的发票。综上,原告某某花园第一届业委会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针对原告某某花园第一届业委会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所有”,且本案中被告认可原告在该项诉请中所涉项目由业主共同所有。在已由法律规定由全体业主共有的情况下,若存在侵害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情形,适格主体可向相对方提起侵权诉讼,而非在本案中由原告提起确权之诉。综上,原告某某花园第一届业委会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某某社区某某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唐雪珂,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前从事国企法务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6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法律顾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