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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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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涉嫌诈骗案

发布者:由洋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22日 4041人看过 举报

2025-04-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贾某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涉嫌诈骗金额共计69000元,检察院建议本次犯罪量刑三年零九个月,与上次的缓行一年零四个月合并执行四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应当在其中最高的一个量刑以上,多个罪名量刑之和以下确定最终合并的刑期)。嫌疑人母亲委托由洋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为其进行辩护,因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案,希望将刑期减少至最低。

办案过程

由洋律师介入本案后,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贾某,了解到基础案情:贾某受雇于网上认识的一个自称“李老师”的人,帮助其拨打被害人电话。贾某一个手机拨通被害人电话,另外一个手机与“李老师”保持语音通话,将两个电话放在一起,“李老师”隔空与被害人对话,声称单位要订餐,并且让被害人添加“李老师”微信。后续如何诈骗被害人,其并不知情。

通过阅卷,辩护人发现被害人笔录中陈述是一个自称“李老师”的人要订餐添加了微信,微信中又说要他们帮准备“佛跳墙”礼盒送给员工。被害人说没有“佛跳墙”礼盒,李老师就声称让其帮采购,同时给被害人发了一份虚假的转账记录,声称已经支付70000元货款给被害人,并且声称知道一个卖“佛跳墙”礼盒的,推了一个所谓“佛跳墙”厂家的微信给被害人。被害人信以为真,与所谓的厂家采购“佛跳墙”礼盒,支付了69000元货款后,所谓的“佛跳墙”厂家失联微信中的“李老师”也无法再取得联系查询银行记录,发现转账70000元为虚假的转账记录。由洋律师发现案卷中并无“李老师”与“佛跳墙”厂家人员以及收款69000元货款的持卡人是否是同一人或者共犯关系的相关证据。

根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犯罪嫌疑人需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才能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既遂。由洋律师认为贾某自身并未实施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即便引入共犯理论,也需要证明实施了诈骗犯罪施行行为的人,与贾某存在犯意联络,有共同诈骗他人的故意,才能将共犯的犯罪结果归结于贾某身上定罪处罚。但案卷中证据只能证明“李老师”可能与贾某存在犯意联络,而“李老师”并未直接骗取被害人钱财。最终是“佛跳墙”厂家,以卖货收取货款的名义诈骗了被害人69000元订货款。如果不能将最终实施诈骗的“佛跳墙”厂家和“李老师”或者贾某认定为共犯关系,则无法证明贾某帮助“李老师”成功诈骗了被害人69000元。而案卷中并无证明他们属于共犯关系,或者“李老师”与“佛跳墙”厂家系同一人的证据。因此,由洋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积极沟通,认为无法认定贾某帮助“李老师”诈骗69000元。可能存在“李老师”想诈骗货物,但被害人在采购货物过程中,被第三方诈骗的可能。

由于贾某在一审判决前已经羁押六个月,最终长春新区法院认为贾某属于犯罪预备,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先前犯罪的缓刑一年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等于本次犯罪一审判决仅增加6个月刑期,与羁押期限几乎持平

案件结果

长春新区法院判处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缓刑后,与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年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由洋律师执业证号:12201201710541315 教育背景:吉林大学本科毕业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建筑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人身损害
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
1220120********15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