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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诈骗案

发布者:由洋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22日 1701人看过 举报

2025-04-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王某某系吉林省普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其所在公司经营业务涉嫌诈骗犯罪,王某某在其中任组长。根据全体犯罪嫌疑人笔录来看,该公司是冒充“贵州茅台镇名酒中心”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拨打电话,以免费送酒名义骗取高额物流费、保价费(谎称物流费、保价费共198元,实际费用不超过30元),案卷中记载已查明此公司通过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物流费、保价费共计人民币353.7916万元,涉及被害人17000余人。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涉案金额72万元。由于公诉机关认为该公司就是为了犯罪而成立的公司,因此按照自然人犯罪起诉,追究全部参与人员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由洋律师通过与王某某了解案情,初步了解到公司通过物流公司收取被害人钱款。此时,由洋律师就判断物流公司大概率不会明知诈骗,帮助其完成诈骗的收款过程。推断应当是以物流公司“代收货款”方式,实现收取被害人钱款。审查起诉阶段,由洋律师进行阅卷,发现案卷中没有快递员笔录,也没有快递物流单据,仅仅查明是使用“京东物流”代收货款向被害人发货,被害人笔录也仅仅只有几十份。

由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嫌疑人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由洋律师认为代收货款时快递员应当会告知客户支付代收的货款及金额,甚至物流单据也很可能标注代收货款字样。如果客户付款时已经被明确告知是代收货款或者看到物流单据上代收货款198元的字样,其很可能不属于因陷入错误认识支付钱款,也就不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

由于案卷中没有此方面的证据,由洋律师要求王某某“京东物流”给自己邮寄物品,并且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邮寄取证。最终发现快递员会告知支付货到付款的款项,物流单据也明确标注了货到付款以及具体金额。

一审前由于王某某要求只要缓刑就满意,不冒风险争取无罪。为了满足王某某的要求,由洋律师与检察官以及法官沟通,并且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快递员送货录音以及快递单作为证据线索,证明本案存疑,很可能被害人明知是购买酒的货款,仍然愿意支付。

一审结果

通过与法官协商,最终涉嫌诈骗72万元的案件原本已经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判处缓刑,且没有判决退赔被害人损失。

后续进展

一审过后,由于主犯判决刑期超过10年,在庭审过程中参考了我方的辩护观点,主犯上诉,二审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由洋律师继续代理王某某案件,法官当庭表示,如果本案最终认定不构成诈骗罪,而以虚假广告罪定罪或侵犯公民信息罪定罪,让控辩双方发表辩论意见。由洋律师当庭表示,如果认定诈骗罪,目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被害人付款时仍不明知是买货款,应当疑罪从无。如果虚假广告罪或者侵犯公民信息罪,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单位犯罪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主要责任人,单位发布虚假广告收集客户电话号的行为王某某并未参与,也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虚假广告罪是针对广告经营者、制作者、发布者、广告主进行处罚的罪名,王某某不具有这种身份

案件结果

一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人民币罚金三万元。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后最终作出(2023)吉0183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缓刑

由洋律师执业证号:12201201710541315 教育背景:吉林大学本科毕业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建筑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人身损害
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
1220120********15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