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础案情:
2020年被告长春大学将教学楼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九州建筑公司。九州建筑公司与被告鲁班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个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从长春大学处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黄某某。被告鲁班公司从被告顶王公司采购集成吊顶后,被告顶王公司曾找原告于2021年8月5日进行吊顶安装。次日被告顶王公司联系案外人黄某,让黄某自行安排安装工人完成剩余吊顶安装工程,并与黄某进行费用结算。被告未再直接指派原告进行吊顶安装,原告次日系通过工友周某某联系,再次到长春大学案涉地进行吊顶安装(黄某将吊顶安装事宜再次转包给了周某某)。2021年8月6日,原告在长春大学卫生间从事吊顶安装过程中坠落摔伤,致身体多处骨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顶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主张与被告顶王公司构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应当顶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顶王公司负责人委托由洋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
办理过程
由洋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细节,认为顶王公司很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想要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双方需要有建立劳务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原告第二次来从事吊顶安装并非是与顶王公司达成合意,而是与其工友周某联系沟通的。并且顶王公司已经将吊顶劳务承包给了黄某,只对黄某一人结算,黄某再次雇佣他人或者对外转包,均由黄某承担相应费用。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与顶王公司构成劳务关系。并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过错侵权,原告并没有提供被告顶王公司存在何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什么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由洋律师认为顶王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是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考虑到法官可能从保护弱势群体角度考虑问题,如找不到赔偿义务主体有可能会强判顶王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出于这种考虑,在庭审中由洋律师主动表达应当追加九州建筑公司为本案被告。(一审开庭前,原告的起诉状中并未将九州建筑公司列为被告,在由洋律师提出建议后,追加了九州建筑公司作为被告)。一审过程中,由洋律师不但极力主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顶王公司存在什么过错。又主张九州建筑公司作为第一手承包人,不论是与发包方的合同约定还是《建筑法》的规定,都是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方。依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员对现场安全进行监管,例如:不佩戴安全帽禁止入场、不佩戴安全绳禁止登高作业。而现场并没有安全员禁止原告不佩戴安全绳就登高作业,明显存在过错,因此,应当九州建筑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最终法院向原告示明询问是否要求九州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九州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了由洋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对于顶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完全胜诉。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九州建筑公司赔偿原告88,264.0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