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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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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某某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由洋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22日 464人看过 举报

2025-04-22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迟某某的母亲伟某某早在案发多年之前已经去世,被继承人陈某(迟某某的继父)在伟某某去世时故意隐瞒妻子伟某某存有一子迟某某的事实,主张自己是伟某某的唯一继承人,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过户到陈某自己名下。并且陈某在自己去世前签署了《遗赠书》写明自己去世后,案涉房产赠予孙某某,此《遗赠书》办理了公证。2021年陈某去世,孙某某在陈某去世三个多月后,以《遗赠书》为依据,起诉迟某某交付案涉房产并协助过户。一审中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享有50%的份额,妻子伟某去世后,陈某从伟某处应当可以继承房产的25%份额。《遗赠书》经过公正,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一审判决孙某某获得房产的75%,迟某某继承案涉房产的25%。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经多处咨询,因存在公证过的《遗赠书》,均被告知希望渺茫。在咨询由洋律师时,由洋律师表示此案还有机会,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观点。迟某某委托了由洋律师代理二审上诉案件。

办案过程

由洋律师经过了解案件证据情况后,发现陈某《遗赠书》中写明的是房产赠予孙某某,直接针对单独房产这一物品,并非是其全部遗产或者全部遗产的比例份额。而案涉房产是其通过非法手段过户,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对房产其没有处分权。并且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应当继承伟某某多少份额遗产问题,超出了一审中原告的诉讼范围。陈某当初隐瞒伟某某存在另外继承人的问题骗取房产过户,意图侵犯其他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伟某某的遗产,陈某究竟该不该继承或者该继承多少的问题,本案中也不应当直接作出认定,此部分属于程序违法。另外,由律师发现一审案卷证据中并没有什么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可以证明孙某某在提起诉讼之前表达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依据法律规定,继承关系,不明确表示拒绝的,推定接受继承。遗赠关系中,在其知道自己受遗赠后,60日内不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推定拒绝。孙某某手中一直掌握着公证的《遗赠书》,且陈某去世时孙某某也参加了葬礼。一审法院并没有对于原告孙某某是否在期限范围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进行审查,属于事实不清。由洋律师在二审过程中提出了上述观点,二审法院询问孙某某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60日内作出过接受的意思表示,孙某某当庭表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以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后续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裁定已经作出超过两年,委托人与代理律师均没有收到过一审法院的任何开庭通知或邮寄的起诉状。大概率是孙某某知道自己无法证明60日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便重新审理也胜诉无望自行撤回起诉了。

由洋律师执业证号:12201201710541315 教育背景:吉林大学本科毕业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建筑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人身损害
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
1220120********15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