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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临时工买对方物品欠付金额25万但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陈国杭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1日 15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是某公司材料员,与原告自2020年8月份就有生意往来。合作期间,刘以公司名义多次向原告下单购买五金制品,并由原告交付到指定收货地点,且均通过刘的验收、使用。2021年9月8日,公司、公司法人、刘与原告对账,并出具《对账单》确认收到原告总金额为381557.8元五金制品,并承诺会尽快支付全部货款。经过多次催讨,公司、公司法人、刘仍然拖欠货款246557元,利息计9541元。刘挂靠公司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应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刘认为自己不应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理由如下:


第一、刘不是适格被告。虽然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主张刘与被告二(公司法人)存在合作合伙关系,但原告代理人显然混淆了合伙与合作的概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二存在合伙关系。至于刘与被告二存在合作关系是否成立,与本案无关。另外,即使合作关系成立,刘也不是适格被告,合作关系不宜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是以公司为被告(被告一),而公司就是用人单位。刘是管理员,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合伙人,从事的都是工作职责,执行的是工作任务。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告三与被告二存在合作关系,也不能改变被告一是用人单位而被告三是工作人员(临时雇佣人员)之间的关系。合同直接相对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法人。刘以公司名义与原告做生意是明知的,且公司认可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还出具《付款委托书》,足以证明刘与原告之间的生意来往不是刘与原告之间的私人生意来往,而是原告与公司之间的生意来往。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应该列公司为被告,而被刘不是适格被告,原告无权要求刘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刘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认为刘系挂靠贵州揽胜捷劳务有限公司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对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首先,刘与公司之间不是挂靠关系。

其次即使是挂靠关系,也不存在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建设工程项目中从事连带责任的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以及《建筑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投标投标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中,但是没有一条法律适合刘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法律规定。即使是《公司法》,也没有适合被告三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法律规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人还补充了针对刘的证据,同时被告二也主张刘是合伙关系。


判决结果:

本案没有证据体现刘与公司是挂靠关系。原告主张刘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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