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国杭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1日 20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3月8日,陈某向温某(化名)借款10000元,年利息48%(月息4%,每月还息,下同),除掉砍头息300(首次交易,优惠100元)元,实际借款9700元。2017年3月9日,陈某再向温某借款10000元,年利率48%, 除掉砍头息400元,实际借款9600元(下同)。2017年6月14日,陈某再向温某借款10000元,年利率48%,除掉砍头息400元,实际借款9600元。2017年7月3日,陈某又向温某借款20000元,除掉砍头息,实际借款19200元。2018年4月7日有借款4800元,2020年4月还了5000元。2019年1月25日借款10000元,2019年7月1日归还10000元。2019年10月20日借款10000元。
事实上,由于存在砍头息,借款年利率比48%还高,达到年利率50%。因此利率是非常高的,2年利息就达本金额。陈某企图用借来的钱赚更多的钱,但是事与愿违,陈某根本赚不了更多的钱,每月赚来的钱勉强支付利息,从而导致经济越来月紧张。陈某还是一个非常讲信用的人,每次都按期支付利息。直到2020年11月,陈某支付了10万多后,终于没有钱支付高额利息了,陈某就开始赖账了。
温某宣称,陈某陈某自出借账款之日起至2020年11月,如期归还利息。但2020年12月起没有归还本金也没有支付利息。因此温某把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暂计到2022年6月本息85015元。
陈某被这个高利贷折腾了好多年,身体不好,手头紧,工作不好导致最终没有工作,对温某意见非常大,拒绝与温某见面,不出庭,也不想赔钱,也不配合。
陈某父亲认为,案件都法院受理了,要尽力解决这个问题,但陈某父亲也没钱。最后陈某父亲委托笔者处理此案,委托费极低。
笔者列举了以下理由:
一、利息过高,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
二、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
从借条看,借款日期为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3日,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29日,都没有约定利息。只有聊天记录上偶尔提到利息。
三、要求多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
经计算,如果每月多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本金越来越少,多付出的利息越来越多,即使按照36%年利率计算,陈某也只欠温某差不多10000元。但是对方代理人拿来了上海的判例(2018)沪01民终9054号,认为多支付利息冲抵本金没有约定没有法律依据。后来,我认为上海这个判例不是指导案例,是有问题的,有损公平原则。认为“虽然合同上没有约定多归还的利息在总本金上扣除(没有合同会这样约定的),但是原告收取的是年利率36%高额利息,而现行法律只支持14.6%,因此利息是非常高的。依照现在法律的立法精神,已经取消了自然债务区间,对于2020年8月20日以前的为归还的债务,已经不支持24%以上年利率。因此,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允许原告收取36%年利息的利息,有不允原告将多归还的利息冲抵本金,显失公平,有违公平原则”。然后把意见与温某代理人交流,希望温某让步,否则就要把质证意见提交给法庭,让法官来判。
四、陈某困难
身体不好,且无业。没房,没车。
最后温某也权衡利弊,在笔者的建议下,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陈某在笔者的帮助下以支付26000元现金(少支付60000多元,因85015元还要计算6月份后的利息,当然总金额可能变不可执行金额)的方式结掉此案。从此可以抬起头来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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