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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驳回申请人全部诉求

发布者:李泽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12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毛*,男,汉族,1990918日出生,住湖库省澧县

被申请人;*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泽,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

上列各方因工资、经济补偿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指派独任仲裁员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毛*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李泽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2022331日接到班长电话令他41日办理离职手续,原因是其再监控旁楼梯走廊抽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强制淘汰。331日申请人向安保主管王*旺此事原因及处理情况,虽努力争取,结果仍是明早离职并没收工作证。41日申请人被移除工作群,并被工作人员及安保主管强制签署离职申请表。43日退出宿舍,44日移交工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权单方面辞退申请人,无权强迫签署离职申请书,同时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违反劳动法,特此仲裁。

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自202231日至2022331日的工资5700元;2、要求被申请人*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231日至2022331日的餐补1080(27*40);3、要求被申请人*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自201711日自2022331日未休年休假,每年5*5*平均日工资190*2,合计9500元;4、要求被申请人*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未足额缴纳五险的经济赔偿金共计95700(5.5*平均工资8700*2)(申请人平均工资5700元,公积金1000元,社保1000元餐补1000)5、要求被申请人*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提前通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00元;6、要求被申请人*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补缴申请人20207月至12月养老保险;7、要求被申请人*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按申请人自201711日至20211231日实际发放工资基数5700元补缴五险;8、要求被申请人*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补缴或赔偿申请人自201711日至2019630日公积金赔偿金9000(300*30);9、要求被申请人*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补偿申请人201811日至202211日年终奖22800(5700*4)

被申请人辩称: 1、被申请人从未主动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已经发放了申请人20223月工资6079.41元;3、餐补是员工福利,20223月餐补发放到员工餐卡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餐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被申请人每年一月会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收到工资后无异议,同时申请人未提供未休年休假的任何证据;5、申请人要求补缴社保和公积金不是仲裁审理的范围;6、被申请人没有年终奖发放的标准,也没有许诺发放年终奖,申请人此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录音及对话材料;证据2、班长辞退材料;证据3、公司给申请人办理退宿舍交工衣手续;证据4、申请人2017-2022年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明细;证据5、工作材料;证据6、劳动合同。

经被申请人质证,仲裁庭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申请人47日通知其返岗回司,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据4、证据5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6予以认可。

被申请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证据1、主管王*望的证言;证据2、二班长张*豹证言;证据3、一班长郝*证人证言,证捉A*通安休*志的证人证言,证掘5*通人事证人证言、证提6二班张*刹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证据7*通国际格力邓*群聊天记水;证据8.防疗接待沟通群聊天记录;证据9.关干毛*回司报到的通知书:证据10.《关于毛*回司报到的通知书》送达情况。

经申请人质证。仲裁庭申核认定:对被申请人提供给的证据12345因为证人没有出庭,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以认可。对证据678910予以认可。

本庭查明:申请人于201958日与被申请人签署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58日至法定情况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时终止。合同中申请人的通讯送达地址为湖南省澧县*******号。申请人平均工资为5700元。

本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申请人是否为主动离职,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的待遇?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会认为申请人作为安保人员在疫情防控时候责任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在省纪委进入疫情隔离酒店督察时被查到未戴口罩、抽烟被通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其后与班长张*刹发生争议。申请人主张自己被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供被迫离职的手续或证明,其提供的录音记录只是能反应其被防疫通报后与班长等人发生了多议与冲突,但是单位和人事主管部门并没有明确通知解除与其故动合同。相反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了后续班长张*刹微信通知其上班的聊天记录、《关于手*回司报到的通知书》及相关邮客送达材料,邮寄地址也是申请人劳动合同的通讯地址,证明被申请人并没有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因疫情防控问题与班长、安保主管等人发生争议后应当妥善处理该问题,相反申请人于331日自行离开公司、交还工衣,后续也没有按着班长及单位通知时间返回岗位,反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其行为可视为自己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是331日,因此对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的请求不予认可。

关于争议第二个焦点,被申请人主张已经发放了其20223月份工资6079.41元,本会予以采信,不再处理。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餐补,餐补属于福利待遇,且是发放到员工就餐卡里的,因此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认可。

申请人主张201711日到20223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因申请人未提供2017年至2020年未休假的证明,对其主张的201711日至2020123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认可。被申请人辩称其20211月已经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80元,20221月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本会予以采信,不再处理。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在保或补偿社保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申请人可问杠保行政部门要求补缴,因此对该请求不予审查。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至2022年年终奖的请求,因其未提供有关年终奖的依掂及标准。被申请人主张并没有年终奖的许诺和约定,因此对其该请求不予认可。

本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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