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泽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6日 19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晶,湖南*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昌,男,1982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周*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沙*诚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用3427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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