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经验成果,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服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日前,天津高院联合天津仲裁委员会发布十个典型案例。其中李律师代理的一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案例5
准确识别不规范字词情形下的仲裁意思 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大连瑞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吉某航运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大连瑞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诉称,其与吉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公司)签订《订租确认书》航次租船,但吉某公司未在受载期内履约,瑞某公司紧急寻找替代船舶,造成运费上涨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吉某公司等赔偿。吉某公司提出主管异议,主张案涉《订租确认书》第十五条(以下简称案涉仲裁协议)系有效仲裁协议,请求驳回瑞某公司起诉。
案涉仲裁协议约定:“ABTRI IF ANY IN HONGKONG AND ENGLISH LAW TO APPLY”。各方就“ABTRI”是否代表“ARBITRATION”(即仲裁)等问题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本案系涉港海事司法审查案件。天津海事法院(以下简称天津海院)一审裁定驳回瑞某公司起诉。瑞某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二审期间经依法报核,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的指导下,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ABTRI”是否可被识别为“ARBITRATION”。第一,案涉仲裁协议在格式和内容上是较典型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条款,在此语境下将“ABTRI”解释为“ARBITRATION”最为合理。第二,“ABTRI”五字母包含在“ARBITRATION”中且顺序一致,无论是缩写还是笔误均能识别出是指“ARBITRATION”,不存在其他歧义。第三,瑞某公司未就其签订该协议时采用“ABTRI”做出合理解释,无法得出其他合理结论。因此,“ABTRI”可被识别为“ARBITRATION”。二审期间,各方确认,如“ABTRI”可被识别为“ARBITRATION”,则对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认定案涉仲裁协议有效无异议,应认定各方达成有效仲裁协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在商事实践中,受专业能力、文化素养、认识疏忽等因素影响,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可能存在字词不规范等瑕疵,由此造成仲裁意思识别困难。本案中,市高院基于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解释方法,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准确识别不规范字词情形下的仲裁意思。本案采取的主要识别标准为:一是所处语境,即相关语词是否出现在较典型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条款中。二是与“ARBITRATION”的关联性,即相关语词无论是缩写还是笔误均能关联“ARBITRATION”。三是是否存在其他合理结论,对此应考量异议方能否对签订仲裁协议时采用相关语词做出合理解释。本案的成功处理,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态度。
来源:天津高法
李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