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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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大豆承运人管货义务范围维护大宗粮食散货运输秩序

作者:李健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7日分类:海事海商浏览:157次举报
2026-01-27

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与马绍尔群岛

某海事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4日,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所属“STAR ALTAIR”轮在巴西桑托斯港装载,经中国舟山港运往张家港港,“STAR ALTAIR”轮船长签发清洁提单,收货人为张家港某贸易公司。张家港某贸易公司等作为被保险人,为涉案大豆向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装货港质量证书载明,涉案大豆有水分12.18%。2021年8月2日,“STAR ALTAIR”轮抵达舟山港,张家港某贸易公司发现货物大豆存在热损,并通知“STAR ALTAIR”轮船长。2021年8月13日,“STAR ALTAIR”轮抵达张家港港,之后卸载全部大豆。2022年8月4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公司出具残损鉴定报告载明,大豆热损原因是“STAR ALTAIR”轮航行期间正值高温季节,通风不足,热量无法及时排出导致热损,损失金额为554.5万元。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张家港某贸易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52.6万元,张家港某贸易公司出具权益转让证书。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赔偿其损失552.6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张家港某贸易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向承运人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第一,装货港质量证书载明涉案大豆有水分12.18%,低于中国国家标准,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签发清洁提单,表明涉案大豆在装货港时状况良好。第二,根据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提供的通风记录,在航程大部分天气良好,具备通风条件的时间里,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未进行货舱通风。并且,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没有对货物进行动态监测,并且存在部分日期货舱温度高于空气温度3度时仍未进行通风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STAR ALTAIR”轮未进行适当通风,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未尽到管货义务,应当赔偿损失。第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公司出具残损鉴定报告,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参与取样工作,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没有提交证据予以推翻鉴定意见,残损鉴定报告应予采信。遂判决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赔偿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损失552.6万元及利息。

马绍尔群岛某海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江苏的港口作为华东地区粮食物流重要的中转基地和枢纽,大豆货损并产生索赔的涉外案例屡见不鲜,妥善处理该类案件对完善海事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有关大豆热损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呈现索赔金额高、证据繁多且专业性强、生产流程和损失计算复杂的特点。本案明确了大豆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应当根据大豆特性、航程长短、季节气候等实际情况,采取合理通风措施,进一步细化大豆运输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具体要求,完善了散装谷物海运热损纠纷案件裁判标准,为大宗粮食运输提供规则指引。

来源:江苏高院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管理系毕业,主要执业领域涉及海商海事、劳动纠纷、公司商事、国际贸易、法律顾问等。Graduatedf...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东卫(天津)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92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劳动纠纷、保险理赔、税务、人身损害
北京东卫(天津) 律师事务所
1120120********92 海事海商、劳动纠纷、保险理赔、税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