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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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追加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者:李健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0日分类:强制执行浏览:3605次举报
2025-02-20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追加方式

方式一: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1:

在(2021)津72执异46号案中,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根据B公司章程规定周某、陈某出资期限未届满,但是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A公司以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周某、陈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周某、陈某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周某、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向B公司已实缴出资,应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2:

在(2024)浙72执异15号案中,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为追加当事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明确:“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023)浙72执766号案中,A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傅某、蔡某作为A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且在A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未申请破产,依法应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方式二:执行程序中法院未予追加,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1:

在(2024)津0112民初12210号案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当中,陈某虽享有期限利益,然A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经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而未申请破产,故本案符合第(1)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加速陈某的出资到期。


案例2:

在(2024)津0102民初4001号案中,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追加张某为(2023)津0102执恢188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作为股东尚未缴纳50万元出资款,而(2023)津0102执恢1888号执行案件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A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A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至今未申请破产,故张某的出资应加速到期。张某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韩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韩某要求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操作步骤

1、拿到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又称终本裁定);

2、与执行法官沟通追加事项,依照要求向执行法官或立案窗口申请追加。需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被执行人(股东)身份信息、终本裁定、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根据情形提供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证明材料(如工商档案、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缴纳凭证、银行流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年报等);

3、由执行审判庭对追加申请进行审查(书面审查或公开听证)、作出裁定;

4、若裁定予以追加,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若裁定驳回追加申请,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航运管理系毕业,主要执业领域涉及海商海事、劳动纠纷、公司商事、国际贸易、法律顾问等。Graduatedf...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东卫(天津)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92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劳动纠纷、保险理赔、税务、人身损害
北京东卫(天津) 律师事务所
1120120********92 海事海商、劳动纠纷、保险理赔、税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