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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吸引人的劳动争议胜诉案例

发布者:冯翔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30日 22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反被申请人):陈X,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X县。

委托代理人:冯翔,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X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52,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区。

法定代表人:沈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X,安徽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绩效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陈X(反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科技有限公司(反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3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陈X(反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冯翔,被申请人X科技有限公司(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X、赖X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工程师岗位。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然而,被申请人经常拖欠申请人工资、并未依法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后申请人因上述原因离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仲裁,望贵院在查清事实后,裁如所请。请求裁决: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22年部分工资33985.14元以及2023年2月工资6000元、3月工资800.8元;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克扣的工资1050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绩效工资24000元、2022年绩效工资24000元;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6000元/月x5个月);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元(6000元/月=21.75天x5天x5年x2);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000元(6000元/月x9个月)。

被申请人辩称:一、第一项仲裁请求,欠付的工资2022年部分工资33985.14元属实,2023年部分工资6800.8元属实;二、第二项仲裁请求不属实,被申请人从未克扣过工资:三、第三项仲裁请求不属实,该绩效工资从未得到公司认可.申请人所主张的绩效工资依据的证据材料,也非具备实施效力的公司文件,仅仅是工程部某负责人单方发至工程部交流群的讨论意见稿,不足以作为主张绩效工资的依据,同时2021年度绩效考核的公示仅仅是工作评价,并未载明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以及文件依据,也与2022年度无关;四、第四项仲裁请求,申请人系个人原因离职,非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且双方核算不仅公司不欠付其薪资,反而申请人倒欠公司预支款项,更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五、第五项仲裁请求,申请人在职期间合计四年十个月,折算年假19天,但是被申请人春节期间安排休假已远远超出应休年休假天数,另年假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申请人也无权主张五年的年休假工资;六申请人2018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处,至2023年提起仲裁应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提起仲裁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反申请人诉称:陈XX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长期自公司预支款项用于工作开展,截至2023年4月19日尚欠付公司预支款75119元,其中通过公司直接预支欠付49830元,通过公司领导副总方东预支欠付25289元,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上述反仲裁请求,恳请支持。请求裁决:裁决反被申请人返还反申请人剩余预支款项75119元。

反被申请人辩称:反申请人所提起的反请求与反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请并非完全对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反申请人应当另行提起仲裁。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被申请人项目管理中心项目部工程师岗位工作,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为6000元/月。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其工资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个税APP截图以及《工程中心部门岗位及薪资等级表》,本委查明,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人(反被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企业信息查询单、社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工程中心考核办法、钉钉截图、银行流水、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顺丰快递单、个税APP截图、对账凭证单据报销单,被申请人(反申请人)提供的《员工守则》安徽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001号文、2021年-2023年春节放假通知、申请人春节期间的考勤记录、请假表、报销明细账以及相关的会计凭证、公司副总方东与申请人微信转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关于拖欠工资。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2022年和2023年分别拖欠其工资33985.14元和6800.8元,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对此也表示认可,因此,对申请人的此项诉求本委予以支持。

关于克扣工资。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共有七个月每个月从其工资中克扣150元,用来缴纳公积金,但实际并未缴纳至公积金账户。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该部分事实,并主张是因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才没有实际缴纳。该部分扣款即实际被扣除又未缴纳至公积金账户,被申请人应当返还该部分扣款。因此,对于申请人的此项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绩效工资。申请人主张按照被申请人发的《工程中心考核办法》记载,全年考核合格者,全年工资和奖金共计16薪,申请人2021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其4个月工资作为绩效工资。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工程中心考核办法》记载仅仅是讨论稿,并无证据证实已经生效,不能作为申请人主张绩效工资的依据;而且,申请人仅仅推测自己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申请人主张的绩效工资,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其工资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庭审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系个人原因离职,并未收到申请人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顺丰快递签收信息仅仅是辩称不能证明所寄发的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也未说明该顺丰快递所寄发的具体为何,也无证据证明该顺丰快递所寄发的不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据此,本委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的;..····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37济补偿。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实际工作四年十个多月,据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6000元/月x5)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主张自入职被申请人以来,一直未休年休假,被申请人应补偿其每年5天的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主张在2020年至2023年春节期间分别安排放假20天、11天、11天、14天,安排休假时间远远超出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春节放假通知,虽然被申请人2020年至2023年春节放假时长超过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长,但并未注明超出部分折抵员工年休假天数,申请人的年休假也实际未休,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2019年、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权已过仲裁时效,2021年、2022年、2023年申请人共有11天年休假未休,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6069元(6000元/月-21.75天x11天x200%)。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主张曾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对此,被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主张自申请人2018年入职,双方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从申请人入职开始计算申请人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权已过仲裁时效,因此,对申请人的此项诉求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返还剩余预支款。结合反申请人提交的报销款明细账与反被申请人提交的代账凭证,反被申请人向反申请人预支款项共计93431元。庭审中,反被申请人主张共计报销了77468元,尚欠反申请人预支款15963元;反申请人主张反被申请人提交的冲账凭证金额共计43601元,反被申请人尚欠其预支款49830元;结合反被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提交的报销凭证,反被申请人实际已提交的冲账凭证金额共计77468元。反申请人主张公司领导方东向反被申请人转公司预支款25289元,从其提交的转账记录来看,上面并未备注款项用途为公司预支款,反申请人仅依据转账记录来主张该款项为公司预支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反被申请人应当返还反申请人预支款15963元。

经调解无效,本委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等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X拖欠的工资40785.94元;

二、被申请人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X克扣的工资1050元;

三、被申请人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X经济补偿金30000元;

四、被申请人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X未休年休假工资6069元;

五、反被申请人陈X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反申请人X科技有限公司报销款15963元;

六、驳回申请人陈X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第二项、第四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如对该两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该两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两项裁决。

本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该四项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四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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