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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两小时,开庭两分钟的胜诉案例

发布者:冯翔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8日 10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田某,男,1973年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翔,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田某与被告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支付田某承揽费5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4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XX公司将南京X项目地从事隔墙板安装工程、门头安装工程发包给田某,双方约定劳务工资为33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2022年底付款劳务工资的90%,整体施工结束后支付剩余10%。施工项目于 2023年4月完工撤场,XX公司尚欠劳务费 54500 元未支付。田某多次向被告讨要均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田某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XX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XX公司将南京市X工地的隔墙板安装及门头安装工程交由田某承揽,双方约定:隔墙板的承揽款按面积计算,每平米隔墙板安装承揽款为33元;每减少安装1个门头,承揽款扣减100元。承揽款分两次付清:2022年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90%承揽款,整体施工结束后被告支付剩余10%承揽款。

2022年12月30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田某手写劳务工资结算单一份,该清算单上记载:田某带领的班组共在X工地安装隔墙板7112.15平方米,单价33元/平方米,总产值为234700×90%=211230元。李某某在上述记载下手写“以此为结算依据,年底清。”

结算单另载明:总产值211230(元),医院2000(元),已付52000(元),应付田某班组工资161230元整。田某庭审中对此解释为:结算单上部分计算得出的总产值211230元加上此前李某某让原告垫付的2000元医药费,扣除已付款的52000元,XX公司还应支付原告 161230 元。

2023年3月,X工地项目整体完工,田某多次向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催要承揽款,经催要后,XX公司多次向田某转账支付,但未付清全部承揽款,截至庭审结束,XX公司尚余54500元承揽款未给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依法成立,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田某已按约完成承揽工程,XX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承揽费用。诉讼中,田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XX公司尚欠54500元承揽款未给付。XX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承揽款构成违约,田某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本院酌情将利息起算日调整为本案立案日,即2024年3月18日。

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XXX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承揽费5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4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80 元,减半收取 590 元,由被告南京XXXX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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