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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案件胜诉案例

发布者:冯翔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14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许X,男,汉族,1966年生,住安徽省X县。

委托代理人:冯翔,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耀庭,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X县。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代理人:吴X,被申请人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叶X,被申请人单位职工

:工伤待遇等。

申请人许X诉安徽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 2023 年 1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许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翔、沈耀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X、叶X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 2021年11月27日,申请人许X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钢筋工工种,工资标准按天计算,约定工资为300元/天,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2021年11月28日下午16 时 30分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XXXX工程(位于X)X栋负1层进行绑扎钢筋作业,申请人站在两个脚手架中间进行绑扎时脚下方木断裂,导致申请人从2米左右高的脚手架上摔落受伤。2021年12 月30日,经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X工认[2021]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许X的此次受伤为工伤。2022 年3月8 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合劳鉴G(2022)X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按有关的法律规定落实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工伤待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仲裁,望能裁如所请。现请求: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 1545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54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0元、以上各项合计:56325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4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515元,合计:126927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54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以答辩与质证意见为准。

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X县工认[2021]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合劳鉴G[2022]X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许X2021年11月28日在工作时受伤,经X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30日认定为工伤,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十级,申请人主张相关工伤待遇赔偿于法有据。证据三: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因工受伤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证据四: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快递信息复印件,证明2021年11月27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钢筋工岗位,自发生工伤后被申请人未进行工伤待遇赔付,在入职时也未替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邮寄解除通知书解除了劳动关系;证据五: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系钢筋工,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关于土建技术工人工资指导价为300-320元/月。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一、二三、四无意见;证据五不合理,工资数额不合理。

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以下证据

综合本案案情及被申请人质证意见,本委对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五关联性不予确认,经审理,并根据本委认定的证据,查明本案事实如下:申请人 2021年11月28日受伤,经诊断为: 左根骨骨折。2021年12月30日申请人所受伤被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 年3月8 日申请人所受伤被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议审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十级。申请人 1966年8月8 日生,2022年9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

本委认为:申请人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等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申请人是建筑工地建筑工人,故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交通费没有提供证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安徽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许X:

1.医药费:1545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515元X80%=28412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300元X21.75X6=39150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元X21.757=45675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412 元;

6.鉴定费:280元;

: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且能够获得报销,则申请人主张的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鉴定费等仲裁请求应由被申请人安徽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 15 日内到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部门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报销手续,申请人予以配合,报销数额由工伤保险待遇部门核准,报销所得款项归申请人所有。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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