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贪污改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改挪用资金——贵阳国企借调人员十年以上最终判三年
[案情简介] L某系贵阳市某区国有企业正式员工,被借调至区属行业协会担任出纳期间,"贪污"单位公款、"诈骗"合作方借款共计300余万元。市检察院以贪污罪、诈骗罪提起公诉,两罪法定刑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L某及家属预期量刑在十二年以上。
[办案经过] 辩护人会见阅卷后提出核心辩点:L某虽系国企派出,但在协会仅从事事务性财务工作,不具备"公务性",依法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应改为职务侵占;L某以单位名义向外借款归个人周转但有陆续归还记录且有还款计划,无非法占有目的,诈骗应改为挪用资金。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未采纳。审判阶段辩护人提交协会章程、岗位职责文件及银行还款流水,当庭充分论证非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及主观无非法占有故意。
[案情结果] 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全盘采纳辩护意见,贪污改为职务侵占罪、诈骗改为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年以上重罪风险成功化解。
贵州中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