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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下AI荐股灰色业态的监管重塑

作者:申云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2026-10-10

【前言】

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赋能金融场景后,依托AI算法、大模型生成的个股分析、行情预判、交易策略等内容,已经成为证券网络生态中的常见形态。长期以来,大量无资质自媒体、MCN机构及金融科技主体,以“AI智能选股”“算法精准研判”“大数据高胜率策略”作为营销噱头,在短视频、直播、社交平台等渠道传播AI生成的证券研判内容,对外提供各类证券研判内容。不少经营主体刻意借助技术属性模糊业务边界,以此规避证券投资咨询的资质监管,由此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AI荐股灰色业态,也是资本市场网络乱象的重要来源。

2026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办法》系规范全品类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通用性部门规章,本文选取市场争议较为突出的AI算法荐股业态作为分析样本,阐释新规确立的监管逻辑,相关规则同样适用于贷款、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其他金融网络营销场景。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制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部门规章,《办法》将金融算法推荐、AI智能营销正式纳入法治化监管框架,从制度层面破除了行业内 “AI属于中立工具,可以豁免合规与资质义务”的惯性认知,AI荐股野蛮生长的发展阶段就此终结。

本文结合新规条文、监管导向与市场实务,围绕行业乱象形成原因、新规带来的制度突破、不同AI荐股业务的合规定性、行业格局变化四个层面展开评述,厘清新规实施后AI证券营销的合规边界,为市场主体经营提供实务参考,后续笔者还将就相关法律问题继续展开深度解读。

一、监管规则适配不足,催生AI荐股灰色空间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监管规则,最初主要针对人工荐股、传统线下投顾业务构建。面对AI算法、大模型自动输出证券研判内容的新型业务模式,原有规则出现适配滞后。规则衔接上的空白,催生三类典型灰色经营业态,长期难以得到有效规制。

第一类,无资质主体借助AI荐股开展流量变现。大量金融自媒体、MCN机构、不具备证券投顾资质的科技公司,对公开行情数据做简单加工,搭建简易AI选股模型,在短视频、直播、社交平台输出AI生成的个股推荐、买卖点位、持仓配置、涨跌预判等倾向性内容。这类主体经常抗辩自身“仅提供数据工具,不构成投资建议”,试图回避证券投资咨询资质要求,通过流量、付费课程、会员策略服务获取收益。

第二类,持牌机构利用算法诱导投资者过度交易。部分持牌金融机构依托自有算法模型,通过高频推送、情绪引导、收益美化等营销手段制造市场焦虑,诱导普通投资者频繁交易、盲目跟风。这类算法在设计上带有明显的营销诱导属性,容易引发投资者非理性交易,但此前缺少直接监管依据,长期处于合规模糊地带。

第三类,借AI量化收益实施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部分市场主体刻意包装AI选股、AI量化策略的盈利效果,片面截取历史回测数据、阶段性盈利截图,甚至虚构高胜率指标放大收益预期,却刻意隐瞒算法固有局限、市场波动风险、样本偏差、策略失效概率等关键信息,造成投资者对AI智能投顾产生不合理信赖。

上述业态能够持续存在,根源在于行业普遍的认知偏差,也即,将AI简单等同于绝对中立的技术工具,认为算法自动生成荐股内容、不存在人工干预,经营主体即可免除合规责任,试图以技术中立规避资质义务与过错责任。本次《办法》出台,正是为纠正该认知偏差,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二、填补技术免责漏洞,重构算法营销的合规体系

《办法》的制度价值,并不局限于新增监管条文,更在于重新确立金融算法营销的归责逻辑与合规底线,压缩市场主体借AI技术外衣规避监管的操作空间,核心制度突破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强化经营主体终局责任,限制技术中立作为免责理由

新规确立金融营销的主体责任原则(参见《办法》第七条)。AI只是内容生成、信息推送的技术载体,利用AI开展金融营销、证券咨询活动的运营主体、实际控制人,应当对算法输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

实务中,如果主体仅以“内容由AI自动生成、无人工干预”进行抗辩,原则上难以获得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支持,个案仍需要结合算法人工干预程度、内部审核机制的完备性综合判断。

就新规确立的主体责任原则而言,该原则在算法黑箱、多方分工的业务场景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认定各方过错,尚需结合后续监管细则与司法实践进一步观察,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专门探讨。

(二)统一业务监管尺度,明确资质准入的硬性要求

新规对业务定性作出清晰划分:借助算法、AI模型向投资者提供个股推荐、交易点位、持仓建议、涨跌预判、专属投资策略等倾向性、指导性内容,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AI参与生成的投顾内容,与传统人工荐股适用同一套资质条件与监管标准。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牌照,擅自开展上述AI荐股相关服务,即构成非法证券活动,纠正“AI荐股无需资质”的行业错误认知。

(三)禁止算法诱导机制,规范金融营销行为逻辑

针对算法营销乱象,《办法》设置专门算法监管条款(参见《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市场主体利用算法设置诱导性营销机制,不得通过高频推送、差异化精准营销、情绪引导类内容推送,诱导投资者过度交易、盲目投资、非理性参与金融活动。该条款为处置AI荐股频繁推送交易信号、渲染市场焦虑、鼓动跟风交易等行为,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

三、划分合规边界,对各类AI荐股违规业态予以定性

结合《办法》条文及监管配套解读口径,自2026年9 月30日新规施行起,市场中AI荐股相关业务的合规边界已经明确,过往游走灰色地带的经营模式被予以禁止。实践当中,一项AI证券相关业务是否构成证券投资咨询,核心就在于区分是纯粹的数据工具,还是带有投资指引属性的研判输出。在对各类业态开展定性之前,首先需要厘清一组实务中极易混淆的业务边界,即中性工具服务与倾向性投资研判的业务边界。二者是判断是否落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范围的核心分界,可参考如下场景对照:

【中性工具(无需投顾资质)】:仅客观展示大盘行情、行业统计数据、历史K线、财务指标汇总;仅做数据筛选、条件选股输出股票池名单,但不附加涨跌判断、买卖提示、仓位建议;不向用户输出任何倾向性投资观点。

【倾向性研判(需要证券投资咨询资质)】:在数据输出基础上,增加“建议买入/卖出”“目标价位”“适合配置仓位”“后市看涨/看跌”等主观判断;对筛选出来的股票池做优劣点评、操作提示;结合AI模型结论给出具体投资操作指引。

简言之,只输出客观数据、统计结果,不作投资引导,属于工具服务;一旦附加主观研判、交易指引,即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范畴。

在此基础上,市场主要存在三类典型违规情形:

第一,无资质机构、个人开展AI荐股,属于非法证券活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质,利用AI大模型、智能选股软件、量化算法,在网络平台发布个股推荐、交易时点判断、持仓配置建议、市场涨跌预判等指导性内容,无论是否收费、是否用于引流,均属于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荐股。

第二,持牌机构AI营销操作不当,构成合规风控缺陷。券商、持牌投顾机构运营AI智能投顾、算法营销业务,不得美化历史收益、虚构模型胜率、隐瞒算法缺陷与固有风险,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差异化诱导营销,也不得通过AI批量生成同质化荐股内容误导投资者。新规要求持牌机构落实全流程管控,建立AI内容事前审核、事中动态监控、事后溯源留痕机制,压实机构风控义务。

第三,网络平台放任非法AI荐股传播,需要区分情形承担相应责任。短视频、社交、资讯类网络服务平台,不得为非法AI荐股提供流量扶持、算法流量倾斜、账号孵化、内容推广等帮助。平台对站内AI生成的违规荐股信息,负有审核、及时下架、处置违规账号的风控义务。平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既可能面临行政监管处罚;若因其过错造成投资者损失,还可能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投资者因非法AI荐股或平台未尽审核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其民事救济路径、举证责任分配及损失认定标准,涉及证券法、侵权责任规则与网络平台责任规则的衔接,笔者将另文分析。

四、行业格局迎来调整,AI金融服务走向合规转型

新规实施,目的不是限制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合法应用,而是通过监管实现去伪存真、净化市场,清除假借AI实施违规营销、非法荐股的行业泡沫,推动AI证券服务从流量优先的粗放模式,转向风控优先、专业赋能的合规路径。

对于无资质自媒体、科技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托AI荐股引流变现的灰色商业模式已被切断。新规施行后,该类主体仅可以提供客观中立、不带有投资导向的行情展示、数据统计、资讯整理等工具类服务,不得输出个股研判、交易指导、策略推荐类内容。

对于持牌金融机构、正规金融科技企业,AI智能投顾和算法营销进入强监管阶段。算法透明度、内容真实性、风险披露完整性、营销合规性,成为风控的核心考核指标。机构需要优化算法模型、内容审核流程与营销推送规则,从源头防范算法诱导、虚假宣传、违规荐股等风险。

对于金融科技公司而言,新规下的合规体系建设涉及算法备案、内容审核、营销话术、数据留痕等多个维度,具体操作指引笔者将在后续合规指南文章中系统梳理。

从资本市场整体看,新规有利于治理AI荐股衍生的各类乱象,减少虚假、误导性投资信息传播,防范利用算法信息差损害普通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净化证券网络营销环境。

五、结语

本文梳理了AI荐股灰色业态的形成原因,结合《办法》梳理新规带来的制度突破,厘清中性工具与投资咨询的业务边界,对市场主流违规业态完成基础定性。新规落地标志着监管规则已经补齐,但主体责任如何在算法场景下具体落地、投资者损失如何有效救济、金融科技主体如何搭建可落地的合规体系,仍是亟待解决的实务命题,笔者将在后续系列文章中逐一展开。

监管规则完善之后,人工智能在证券领域的应用也应当告别流量导向的粗放模式。各类市场主体有必要主动厘清业务合规边界,完成业务模式与风控机制的迭代,适应金融算法监管的全新环境。

申云律师,联系电话:15000866867.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擅长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8
  • 擅长领域:公司法、债权债务、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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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20********68 公司法、债权债务、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