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莹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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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为结算依据、无完整转账记录,法院仍支持借款本金并按 1 倍 LPR 计逾期利息

发布者:何莹子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908人看过 举报

2025-10-17

律师观点分析

一、原告诉请

  1. 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71500 元。

  2. 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68188.67 元(计算方式:以 71500 元为基数,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月利率 2% 计息,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按 LPR 四倍计息,后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 事实依据:双方因业务相识,被告因公司经营周转多次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现金支取等方式出借。2019 年 11 月 14 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出具 135000 元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口头约定月息两分。截至 2023 年底被告陆续还款 63500 元,剩余 71500 元未还,且被告拉黑原告、拒接电话,原告无法联系后起诉。

二、被告答辩

  1. 借条系 2019 年 11 月 14 日补写,是在原告逼迫下出具,当时因双方曾有特殊关系才无奈签署(具体关系信息已隐藏)。

  2. 借条载明的 135000 元本金中,原告仅能提供 72800 元微信转账凭证,剩余 62200 元主张现金交付但无证据,交付依据不足。

  3. 案涉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开支,包括生活开支、房租支出等。

  4. 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中关于 “2 分利” 的内容,被告从未认可,也无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案涉借款应认定为无利息。

  5. 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出具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4 日,还款到期日为 2020 年 11 月 14 日,原告起诉时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且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明确借款金额,被告无明确还款意思表示,原告丧失胜诉权。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双方自 2019 年起有微信交易往来。

  2. 2019 年 11 月 14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 “今借到现金 135000 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3. 截至 2023 年 10 月 28 日,被告分数次合计归还借款 64250 元,余款未还。

  4. 证据情况:有双方庭审陈述、借条一份、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 25 张、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在卷佐证。

四、关键事实梳理与证据整理

  1. 事实时间线梳理:明确 2019 年双方开始有资金往来,2019 年 11 月 14 日出具借条,2019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8 日期间被告陆续还款,2025 年原告起诉,清晰呈现借款、结算、还款及维权的时间脉络。

  2. 证据材料整理:虽无完整转账记录,但重点整合借条、现有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被告出具借条后持续还款的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

五、法院裁判观点

  1. 借条系被告本人出具,应认定为双方结算形成,被告称借条系逼迫出具但无证据,该抗辩不予采信。

  2. 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条明确 “借到现金 135000 元”,结合其出具借条后多次还款且此前未提出款项未足额交付,故对 “借款未足额交付” 的抗辩不予采信。

  3. 被告称款项用于双方共同开支但无证据,该抗辩不予采信。

  4. 被告自借条出具后至 2023 年 10 月 28 日陆续还款,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对 “超诉讼时效” 的抗辩不予采信。

  5. 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证据无法证明结算时有利息约定,借期内视为无利息,但原告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六、判决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 70750 元,并支付利息(以 7075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11 月 1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合计 3094 元,由原告负担 1225 元,被告负担 1869 元。

  4. 迟延履行责任: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上诉权利: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可在线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

七、核心裁判要点

  1. 借条作为双方结算凭证,结合后续还款行为,可认定借款事实及款项交付,无完整转账记录不必然否定借款本金。

  2. 利息约定需有明确证据证明,无约定或证据不足时,借期内无利息,逾期利息按 1 倍 LPR 计算。


手机微信19883236911,何莹子律师,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婚姻家事、网络法律、刑事辩护、娱乐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网络法律、刑事辩护、娱乐法、公司法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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