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莹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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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何莹子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1日 2091人看过 举报

2024-12-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信息


1. 原告

1. 王某某,女,1995 年 10 月 XX 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45******26。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昀、何莹子

2. 被告

1. 张某某,男,1978 年 10 月 XX 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二、案件审理情况


1. 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三、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退还已支付的 15000 元费用。

2. 判令被告支付款项占用利息(以 15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 12 月 14 日为 14.18 元,两项合计 15014.18 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事实理由

1. 原告因牙齿矫正需求,被告称在北京医院有资源可代为挂号、预约专家手术。原告前期支付 1000 元、1200 元挂号费,挂号后面诊。之后被告以医院收押金、预收矫正费用等名义收取总计 15000 元。2022 年 5 月被告称约一个月安排术前面诊,但至今未成功,期间被告以疫情防控、人在外地等理由搪塞,原告要求终止合作退还费用,被告未回复。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支付费用目的无法实现,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

1.

1. 。


四、调解协议内容


1. 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 10000 元以了结此案,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5000 元,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余款 5000 元

2. 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88 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此款被告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支付给原告)。


五、调解协议效力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审判员为姜某某,法官助理为谢某某,调解书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出具。


手机微信19883236911,何莹子律师,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婚姻家事、网络法律、刑事辩护、娱乐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网络法律、刑事辩护、娱乐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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