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信息
1. 原告
1. 李某,男,1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华智、何莹子
2. 被告
1. 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
2. 李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
3. 李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
二、案件审理情况
1. 立案时间:2024 年 1 月 31 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 开庭时间: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陶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丧葬费等遗产,李某及三被告各享有四分之一(包括陶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10429.85 元、萧山农商银行卡中存款 949.59 元、丧葬费 10450 元、抚恤金 47025 元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基金)。
2.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事实与理由
1. 被继承人陶某某生前长期独居李某房产,2021 年 7 月搬出,2021 年 12 月 13 日死亡,因疫情政策白事简办,三被告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办理销户手续。
2. 李某 2023 年 3 月询问遗产及丧礼事宜,被告李某某称留部分财产作上坟费用,其余被告已分完;被告李某甲称母亲未留财产,且三被告对母亲存款说法不一,经追问拒绝沟通,李某认为三被告擅自处理遗产损害其继承权。
五、被告答辩
1. 李某占用二老房改房补贴,履行赡养义务时向老人索要财物,即使未受益房改补贴也应履行赡养义务,且李某曾向老人索要房屋租金,三被告对李某占用的财物支出有继承权,可起诉要求退还。
2. 李某曾有虐待老人行为,2020 年 9 月母亲因与李某妻子口角试图自杀,后由李某乙、李某甲照顾,2021 年 4 月李某多次打骂砸,被告报警后在派出所调解,李某让三方签 “收据”,李某还让高龄母亲支付 “房租”,占据母亲公租房补贴。
3. 李某对后事不管不问,母亲过世后未出现,未履行赡养义务,现只追求母亲遗产并诉诸公堂,与尊老养老的公序良俗相悖。
六、证据与事实认定
1. 双方证据
1. 李某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李某档案内页、陶某某社保信息证明、萧山农商银行活期明细账查询、交易流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户口注销及火化证明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关联性或真实性有异议,如认为社保信息中的丧葬费、抚恤金不应全视为遗产,农业银行基金已赎回非遗产等。
2. 被告提供丧葬费用清单、收款收据、销货清单、电子普通发票、殡仪服务确认单、医保共济查询信息等证据。李某对丧葬费用清单中部分费用三性不认可,认为部分服务因疫情未提供或费用不合理,对医保共济查询信息三性无异议但认为应作为遗产分割。
2. 法院认定
1. 法院认为双方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
2. 认定事实:陶某某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死亡,丈夫李某丙于 2011 年 6 月死亡,大儿子李某林于 2015 年 2 月 7 日死亡,李某林女儿李某丁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死亡。陶某某死亡时,邮政银行存款 4460.64 元、农商银行存款 949.59 元,社保中心汇入丧葬费 10450 元、抚恤金 47025 元,医保中心汇入医保余额 5966.71 元(李某甲医保共济转移结余,归李某甲所有),上述款项由李某甲取现保管。李某甲 2021 年 10 月 9 日将医保 6000 元共济至陶某某账户。陶某某死亡后产生殡仪服务费用 13795 元、墓地封口费 60 元、“一条龙” 服务费用 6575 元、瑞峰禅寺牌位费 5000 元,被告称另有无收据丧葬费用 15450 元及今后需支出丧事费用 15000 元(未发生不予审查)。
七、法院判决
1. 被继承人陶某某遗产(银行存款 5410.23 元)及共有财产(丧葬费、抚恤金 57475 元),扣减丧葬费用 40880 元后,可分割共有财产 22005.23 元,李某及三被告各分得 5501.30 元,因款项由李某甲保管,李某甲应返还李某 5501.30 元。
2. 驳回李某其余诉讼请求。
3. 若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00 元,减半收取 2900 元,李某负担 2687 元,三被告负担 213 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可递交上诉状或在线提交)。
何莹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