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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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香烟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作者:张元乔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2次举报

朋友圈并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卖,例如香烟。对于广大烟民来说,在朋友圈买烟似乎很方便,但在朋友圈卖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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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朋友圈卖香烟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解答: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微信朋友圈具备大众传播媒介属性,属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范畴。

  律师补充:

  违规卖烟的法律责任:

  1、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的处罚: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3、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烟草是专卖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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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乔,辽宁奉仁(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辽宁奉仁(大连)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成员,张元乔作为律师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奉仁(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