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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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作者:张元乔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1次举报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网友咨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解答: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据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

  不安抗辩权是依照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暂停自己的给付的行为。不安抗辩权的“不安”就在于权利人依照合同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义务就肯定存在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具有现实性时,当事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因此,只有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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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乔,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张元乔作为律师能够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解答疑惑,在以往代理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