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道路上的车位归属,应当根据车位是否经过规划确定:
第1种: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的车位,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开发商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即规划的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不属于业主共有。
第2种: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定的就是规划之外的车位的归属。因此,规划之外占用小区道路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