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办理离婚登记后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做法,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离婚协议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达成的一揽子解决协议,其中不乏急于离婚的一方为了尽快实现离婚的目标,而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种让步是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一方以财产分割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事后又动辄反悔的当事人,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该方翻悔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