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咨询,其工作的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通过口头形式约定了试用期,这个约定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9条第4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试用期,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其口头约定的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想通过口头约定试用期的方式规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的目的,不仅无法实现,而且还有可能给单位带来支付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