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科技公司花了五年时间,终于把一款产品做成熟。
从最初的技术路线,到参数调整、测试数据,再到最终定型,公司前前后后投入了大量研发费用。核心技术资料一直由技术总监和几个研发骨干掌握。
后来,技术总监提出离职。
公司没有太在意。
毕竟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电脑也交回来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当年都签过。
真正让老板感到不对劲,是三个月以后。
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一款与公司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
生产这款产品的,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竞争企业。
而这家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正是那名离职的技术总监。
更巧的是,新产品不仅整体技术路线相似,就连一些过去研发过程中反复调整过的参数,都十分接近。
老板的第一反应是:
“他把我们的技术偷走了。”
公司随即准备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报警。
但如果真正进入刑事程序,仅仅证明“两款产品很像”,远远不够。
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真正困难的地方,从来不是证明对方做出了类似产品,而是证明:
他究竟用了你的什么秘密。
一、产品一样不代表一定“偷了技术”
假设两家公司都生产同一种工业设备。
产品实现的功能基本一样,结构也有相似之处。
这是不是就说明后来的公司侵犯了前一家公司的商业秘密?
未必。
同一个行业解决同一个技术问题,本身就可能存在相似的技术路线。
有些技术已经公开,有些属于行业通用方案,还有些甚至可以直接通过拆解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产品进行分析。
这些信息即使对企业非常重要,也不一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所以,当老板拿着两件产品说:
“你看,几乎一模一样。”
真正需要继续问的是:
到底哪里一样?
是产品外观一样?
工作原理一样?
还是某一个没有公开的技术参数、算法、配方、工艺步骤完全一致?
商业秘密案件最怕的就是一个词:
“差不多。”
刑事责任不能建立在“看起来差不多”之上。
真正需要把所谓商业秘密具体到某一个可以被识别、被描述、被比对的技术信息。
否则连“秘密是什么”都说不清,又怎么证明别人侵犯了这个秘密?
二、五年研发出来的技术,不代表所有内容都是商业秘密
公司随后整理了几百GB研发资料。
实验记录、设计图纸、源代码、测试数据、会议纪要全部提交给律师。
老板说:
“这些都是我们的商业秘密。”
孙峥律师看完以后,却提出了一个问题:
“具体哪一部分?”
这句话看起来简单,却可能决定整个案件能不能继续往下走。
企业研发一个产品可能形成成千上万份文件,但其中并不是每一个数据都具有秘密性。
有些内容来自公开论文;
有些参数在产品说明书中已经披露;
有些属于行业技术人员普遍掌握的知识;
还有一些资料虽然没有公开,却对企业并没有独立的商业价值。
真正需要从大量资料中识别出来的,是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企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具体技术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案件有时候非常“反直觉”。
公司提交的资料越多,并不意味着案件就越容易证明。
几百GB文件全部说成商业秘密,反而可能让真正有价值的信息被淹没。
专业工作往往是做减法。
从几千份文件里面,最终找到真正需要保护的那几个参数、几段代码或者一套关键工艺。
三、最关键的一步:他到底有没有“接触过”这些秘密?
假设最终确定了三个核心技术参数。
接下来的问题是:
离职的技术总监以前能不能接触这些参数?
如果他本来就是项目负责人,长期参与研发,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证明。
但如果被指控的是另一名普通工程师,情况就可能完全不同。
他所在的部门有没有权限访问核心技术?
服务器有没有访问记录?
相关文件是否曾经发送给他?
他的工作职责是否需要使用这些信息?
这些细节都很重要。
因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经常需要建立一条完整的逻辑链:
企业拥有特定商业秘密——行为人能够接触该秘密——行为人离职或者与企业发生矛盾——竞争主体随后出现相同或者高度对应的秘密信息。
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断掉,都可能影响案件最终评价。
孙峥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特别重视“接触可能性”这个问题。
因为一个人过去在这家公司工作,并不意味着他就掌握公司的全部商业秘密。
刑事责任最终必须落实到:
他到底接触过什么。
四、离职前那个移动硬盘,可能比几百页证人证言更重要
公司继续检查技术总监离职前使用的电脑。
终于发现一个异常情况。
提交离职申请以后第三天晚上11点多,一块移动硬盘曾经接入公司电脑。
随后,大量技术文件被集中访问。
这条记录一下变得非常重要。
接下来需要继续查:
到底复制了哪些文件?
文件是否包含前面确定的核心秘密?
移动硬盘是谁的?
后来有没有在新公司的电脑中发现相同文件?
新公司的产品开发时间是什么时候?
这些问题开始逐渐连在一起。
这也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与很多传统经济犯罪不同的地方。
很多关键证据不是一张合同或者一份借条,而可能隐藏在服务器日志、文件创建时间、邮件记录、代码提交记录甚至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痕迹里。
因此,商业秘密案件发生以后,最忌讳的一件事就是:
急着处理电脑。
有的公司发现员工可能泄密以后,第一反应是让IT部门把电脑格式化、重新安装系统。
结果最重要的电子痕迹反而被自己破坏了。
同样,对于被指控的一方来说,“电脑里存在这个文件”也不能直接等于“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文件什么时候出现、通过什么方式取得、有没有打开、修改、发送或者实际使用,同样需要进一步分析。
电子数据真正有价值的不是“有”,而是它能够还原发生过什么。
五、新公司用了相似技术也可能是自己研发出来的
调查继续推进以后,新公司拿出了一套自己的研发资料。
对方的说法很简单:
“我们的技术是独立研发的。”
这时候,案件就进入了真正困难的阶段。
新公司什么时候开始研发?
参与研发的有哪些人员?
有没有完整的实验记录?
技术路线是如何一步一步形成的?
关键参数为什么最终确定为这个数值?
如果一家企业声称某项复杂技术是自己研发出来的,却拿不出任何研发过程材料,而产品又在极短时间内突然成熟,那么这种情况当然值得进一步调查。
但如果对方能够提供完整、连续的研发记录,证明相关技术通过独立研发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那么案件评价就可能发生变化。
刑法保护商业秘密,却并不赋予一家企业对某项技术的永久垄断。
别人通过合法的独立研发得到相同或者类似成果,本身并不当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因此,孙峥律师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时,不仅会研究“原公司有什么”,还会研究:
新公司的技术究竟是怎么来的。
这两个问题必须同时回答。
六、真正的商业秘密保护应该发生在员工离职之前
很多企业直到核心技术人员跳槽以后,才开始翻保密协议。
这其实已经是非常被动的状态。
一家真正重视技术秘密的企业,应当能够回答几个很具体的问题:
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到底有哪些?
哪些员工可以接触?
谁下载过?
能不能复制?
离职的时候有没有进行数据核查?
员工个人设备中是否允许长期保存公司资料?
如果这些问题平时完全没有管理,等到人员离职以后再说“公司所有技术资料都是商业秘密”,后续维权就可能遇到困难。
孙峥律师在处理企业商业秘密及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也越来越重视一个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首先是一套企业管理制度,其次才是一场诉讼或者刑事案件。
最好的结果当然不是企业成功把离职员工送上法庭。
而是核心员工离开公司的那一天,企业非常清楚:
他可以带走自己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但属于公司的秘密,留在了公司。
写在最后
回到文章开头。
技术总监离职三个月以后,竞争企业做出了高度相似的产品。
到底是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不能只凭产品“很像”作出结论。
真正需要沿着证据一步一步往回找:
企业所谓的核心技术到底是什么?
这些技术是不是公众能够获得的信息?
企业有没有真正采取保密措施?
离职人员以前是否接触过这些技术?
有没有复制、带走或者披露的证据?
竞争企业的技术又究竟从哪里来?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最核心的工作,有时候不是证明“对方和我一样”。
而是证明:
“这个东西原本只有我知道,而他不应该通过这种方式知道。”
这中间差的,不是一份保密协议。
而是一整条完整的证据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