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是在年底对账时发现问题的。
一个合作了三年的客户,财务系统显示还有180万元货款没有支付。
老板打电话过去催款。
客户却很惊讶:
“早就付了,你们销售总监让我们转到另外一个账户,说是公司新的收款安排。”
客户很快把转账记录发了过来。
180万元,一分不少。
但收款账户不是公司账户。
而是销售总监控制的另一家公司。
老板继续往下查,发现事情远不止这一笔。
过去两年里,销售总监利用自己负责客户和回款的便利,多次告诉客户:
“公司最近换了收款账户。”
“这笔款先转到指定账户。”
“财务那边我会处理。”
客户以为自己是在正常向公司付款。
但这些钱,从来没有进入公司账户。
粗略统计下来,金额已经超过数百万元。
老板的第一反应是:
“这不是明摆着侵占公司的钱吗?”
但真正进入刑事案件以后,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却可能是:
客户支付的这笔钱,在法律上到底是不是公司的财物?
一、职务侵占案件,第一件事不是算钱,而是先问“这是谁的钱”
很多人理解职务侵占罪非常简单:
员工拿了公司的钱,就是职务侵占。
但现实案件往往没有这么直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本单位财物”。
如果员工直接从公司保险柜拿走100万元,或者将公司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入自己的账户,财产属性通常比较清楚。
真正复杂的,是文章开头这种情况。
客户本来应该向公司支付货款,但钱还没有进入公司账户,就被销售人员要求转到了其他账户。
有人会提出:
“这180万元从来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怎么能说是公司的钱?”
这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客户与公司的交易关系、货款债权归属以及行为人究竟利用什么职务权限控制了这笔资金。
钱有没有进入公司账户,并不是判断公司财产的唯一标准。
否则,只要在钱进入公司账户之前把它截走,就永远不存在职务侵占,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逻辑。
所以,职务侵占案件真正的第一步,不是把所有流水加起来。
而是逐笔回答:
这笔钱原本应当属于谁?
二、最隐蔽的职务侵占,往往不是“转走公司账户的钱”
公司继续调查以后,又发现了另一种情况。
销售总监有权决定部分产品的销售价格。
公司内部底价是每台设备80万元。
他对公司说:
“客户只能接受80万元。”
但实际上,他和客户谈成了100万元。
合同却通过另一家关联公司进行操作。
最终,公司只收到80万元,剩余20万元进入了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类似交易做了十几次。
这时候,老板认为:
“那20万元本来就应该是公司的利润。”
但案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
这20万元到底是公司的既得财产,还是公司原本可能获得的商业利益?
两者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简单画等号。
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是单位财产。
如果争议对象只是公司本来“有机会赚到”的利润,而尚未形成现实的单位财产或者确定债权,是否能够直接作为职务侵占对象,就需要结合具体交易结构进一步分析。
这也是为什么有些职务侵占案件看起来金额巨大,真正进入司法程序以后,犯罪数额却可能发生明显变化。
不是所有与员工有关的公司损失,都等于职务侵占金额。
公司损失多少钱,与员工侵占了多少单位财物,是两个需要分别证明的问题。
三、一张“报销单”,也可能藏着另一种完全不同的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并不一定表现为直接收走客户的钱。
有时候,它藏在公司最普通的报销流程里。
例如,采购负责人实际花30万元购买设备,却找到供应商开具50万元的单据。
公司按照50万元付款以后,供应商再将其中20万元转回采购负责人控制的账户。
表面上看:
合同有了。
发票有了。
公司付款也有完整审批。
但如果整个交易价格是人为虚构的,多支付的款项最终又回到了经办人员手中,那么这些“完整手续”反而可能成为案件需要重点调查的对象。
还有一些更加隐蔽的方式:
虚构员工工资;
虚报业务招待费;
把个人消费包装成公司费用;
通过关联供应商抬高采购价格;
伪造合同套取公司资金。
这些行为表面形式完全不同,但真正需要调查的问题其实非常接近:
行为人是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权限,让原本属于公司的财产脱离公司控制,并最终转化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控制的利益?
孙峥律师在办理此类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时,经常会把“形式”和“实质”分开来看。
有合同,不代表交易一定真实。
有发票,也不代表对应的支出一定真实。
公司完成了审批,更不意味着审批人员知道背后的真实安排。
有时候,一套看起来非常完整的财务手续,恰恰是为了让一笔不正常的资金流动看起来正常。
四、老板说侵占了1000万元,银行流水加起来却有3000万元
真正进入案件以后,另一个麻烦出现了。
公司统计认为销售总监侵占了1000万元。
公安机关调取银行流水以后却发现:
相关个人账户、关联公司账户与公司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累计超过3000万元。
那么犯罪金额到底是多少?
显然不能简单把所有转账全部相加。
其中可能存在正常业务款;
可能存在已经退回公司的资金;
可能存在账户之间反复流转造成的重复计算;
也可能存在与案件完全无关的个人交易。
所以,职务侵占案件中一张巨大的银行流水统计表,看起来非常震撼,却不一定能够直接证明犯罪数额。
近期办理的一起相关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中,就存在大量公司账户、个人账户和关联主体之间的复杂资金往来。
孙峥律师参与案件办理后,并没有简单围绕一个“总金额”进行分析,而是把相关资金按照来源、时间、基础交易、实际用途和最终去向重新分类。
一些表面上看似异常的资金,背后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另外一些金额并不显眼的转账,结合聊天记录、合同和财务资料以后,反而具有更强的证明意义。
这也是职务侵占案件非常重要的一点:
流水很重要,但流水本身不会说话。
律师需要做的,是解释每一笔关键资金为什么会出现。
五、“我是股东,公司也欠我钱”,能不能直接把公司资金拿走?
调查过程中,销售总监又提出了一个新的理由:
“我也是公司股东。”
“公司以前还欠我几百万元。”
“这些钱只是把属于我的部分拿回来。”
类似抗辩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并不少见。
特别是在家族企业、合伙创业公司中,公司资金与股东个人资金长期混在一起。
老板替公司垫钱,公司替老板付款,股东之间又存在大量借款。
几年以后再回头看,谁欠谁多少钱可能连财务人员都说不清。
但“我是股东”并不意味着可以当然处分公司财产。
公司成立以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原则上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确实对行为人负有真实、到期债务,那么相关资金取得的性质,也不能完全脱离这一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判断。
所以,孙峥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把时间再往前推几年:
最初是谁出的资?
有没有股东借款?
公司账上怎么记载?
所谓“欠款”是真实债权,还是案件发生以后才提出的解释?
职务侵占案件有时候查到最后,真正复杂的并不是刑法条文本身。
而是要先把一家公司的历史账目理清楚。
写在最后
回到文章开头那180万元。
客户已经付款。
公司却没有收到。
销售总监认为:
“钱又没有进过公司账户。”
老板认为:
“客户付的就是公司的货款。”
到底谁对?
真正的刑事案件不会停留在任何一方的一句话上。
需要继续调查:
客户为什么付款?
这笔债权属于谁?
是谁有权通知客户变更收款账户?
资金最后去了哪里?
行为人为什么能够控制这笔钱?
取得资金以后有没有归还或者其他合法依据?
孙峥律师在办理职务侵占等企业内部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比较重视的一点就是:
先确定财产关系,再判断刑事责任。
因为职务侵占罪看起来是在查“员工拿了多少钱”,实际上真正需要回答的是:
什么钱属于公司,行为人又是如何利用自己的职务,把这笔钱变成了自己控制的财产。
对于企业来说,最危险的未必是公司账户里突然少了100万元。
真正难以发现的,往往是那100万元——
从一开始,就没有进入公司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