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80万“旧改私募”爆雷,重罪阴云骤降
2023年底,深圳龙岗区一家以参与城市更新为名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八个月内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约580万元,承诺年化收益12%至18%。2024年2月首个付息日,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聚集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实际控制人陈某立案侦查,初步认定其虚构旧改项目、资金去向不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是量刑最重的金融犯罪之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10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法定刑起点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无期徒刑。一旦批捕,重罪格局极难逆转。家属在审查逮捕窗口期紧急委托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团队介入。
二、辩护思路与策略:以资金穿透打掉“非法占有目的”推定
(一)辩护核心:区分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外观高度相似,但量刑差距悬殊——后者最高刑十年,前者可至无期徒刑。两罪根本分野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主观心理状态,司法实践中通过资金去向、项目真伪、归还能力等客观事实推定。司法解释列举了多种可认定情形,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肆意挥霍、携款逃匿等;反之,若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经营,亏损系商业风险所致,则不应认定。
(二)具体策略:逐笔核查资金流向,击破鉴定瑕疵
孙峥律师凭借在公安经侦和法院执行局多年积累的财务审计经验,逐笔追踪案涉资金流向。审查卷宗时发现,公安机关委托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所谓“去向不明”约420万元中,至少350万元实际转入与旧改项目相关的第三方账户,仅因鉴定机构未作穿透审计而被误列。据此,孙峥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尽《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大部分募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资金链断裂系项目审批进度滞后等客观因素所致,属于商业经营风险而非刑事诈骗。
(三)同步论证:无社会危险性,阻断批捕必要性
除定性辩护外,孙峥律师从无社会危险性维度同步论证:陈某系实体企业实际控制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社会关系,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协助梳理资金去向,且家属已着手筹措退赔资金,不具有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逃跑的现实危险。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陈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罪名由集资诈骗罪降格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后续从轻处理奠定决定性基础。
三、集资诈骗罪的构成与法律后果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判断“非法占有目的”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注重从融资项目的真实性、用途去向、归还能力等方面综合认定,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经营、亏损系商业风险所致的,不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四、律师履历:十五年政法积淀铸就“侦审一体化”优势
孙峥律师现任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团队创始人、高级合伙人,系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执业前,他先后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法院审判庭、执行局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职十五年有余,完整覆盖侦查、审判、执行全环节,主办、协办刑事案件数千件。2017年辞职执业后,他同时持有律师执业证与专利代理人证,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受聘为深圳大学特聘讲师。
这种通晓侦查思维、熟悉审判逻辑的复合背景,使其能够在审查逮捕阶段精准预判检察官的证据审查重点,以办案机关熟悉的逻辑框架组织辩护意见。执业以来,孙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二百余件,多次在黄金37天内争取不予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重罪指控、核减涉案金额、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结果。
五、结语
深圳作为民营经济与科创产业活跃城市,民间融资行为一旦逾越法律边界,便可能滑入集资诈骗罪的深渊。孙峥律师凭借十五年政法多岗积淀、律师与专利代理人双重资质,以及在集资诈骗案件定性辩护、金额核减与黄金37天不予批捕方面的成熟实战经验,能够在审查逮捕的关键窗口期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若您或企业面临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刑事风险,可联系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团队,获取定制化辩护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