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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合同没有履行,为何有的是民事纠纷,有的却涉嫌刑事犯罪?

作者:孙峥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对方收了钱却一直没有交货,是不是合同诈骗?”

“公司经营失败,最后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签合同时确实有履约打算,只是后来资金链断裂,为什么对方还是报了案?”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罪是最容易与普通民事纠纷发生交叉的罪名之一。

现实商业活动本身就存在风险。合同签订以后,一方可能因为市场变化、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甚至最终造成对方巨额损失。但合同没有履行、欠款没有偿还,并不意味着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行为人以签订合同作为手段,从一开始就没有真实履约意图,通过虚构项目、夸大履约能力、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骗取对方财物。

两种情况表面上都可能表现为“签了合同、收了钱、最后没履行”,法律性质却完全不同。

孙峥律师在办理诈骗类、企业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也经常遇到类似争议。此类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往往不是合同最后有没有履行,而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究竟是在正常从事商业经营,还是以合同为工具实施诈骗。

一、合同没有履行,不等于合同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相应标准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此,合同诈骗罪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非法占有目的。

这也是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违约最核心的区别之一。

正常商业经营中,没有任何人能够保证合同百分之百履行。企业签订合同时可能拥有履约能力,但半年后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客户违约、融资失败等原因陷入经营困难。

如果仅仅因为最终没有履行合同,就倒推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具有诈骗故意,那么大量普通商业风险都可能被错误地纳入刑事犯罪。

所以,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不能只看结果。

真正需要回答的是:

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时,到底想不想履行合同?

这个问题,才是区分刑事犯罪与普通合同纠纷的重要起点。

二、“非法占有目的”究竟怎么看?

这是合同诈骗案件最难判断的问题之一。

一个人内心究竟怎么想,不可能直接通过某一份证据读取。因此,司法实践通常需要结合一系列客观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基本履约能力;是否虚构项目、身份或者经营实力;取得款项以后是否实际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积极组织履行;出现履约困难以后是否主动协商解决;是否存在转移、挥霍资金,或者收款后逃匿、失联等行为。

这些事实都可能影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例如,甲公司收取客户500万元以后,确实采购了设备、支付了原材料款,并持续推进项目,只是后来由于资金链断裂最终无法完成合同。

另一种情况是,甲公司明知自己没有项目、没有货源,也没有实际履约能力,却虚构业务取得500万元,到账后立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个人消费,随后停止联系。

两种情况最终都可能表现为:

合同没有履行,对方的钱也没有拿回来。

但二者的刑事法律评价显然不能简单等同。

这也是为什么合同诈骗案件中,不能只盯着“损失结果”,更需要还原取得资金前后行为人的一系列客观行为。

三、有公司、有办公室、有真实业务,就一定不是诈骗吗?

同样不能这样理解。

实践中,一些涉嫌合同诈骗的主体并不是所谓“皮包公司”。

公司可能真实注册,有办公场所、有员工,甚至长期从事相关行业。

但这些外在条件,只能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经营、履约意图的事实之一,并不能单独决定罪与非罪。

反过来也一样。

一家企业经营状况不好、负债较多,甚至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面临资金压力,也不能仅凭这一事实认定企业是在诈骗。

孙峥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重点关注合同签订前后的履约行为和资金去向。

例如,签订合同前双方进行了多长时间的商业谈判?行为人是否实际考察项目、联系供应商?收款以后有没有采购货物、支付项目成本?取得的资金有多少真正投入履约?项目失败以后是否与对方持续协商?

这些行为往往比一句“我当时确实想履行”更有证明意义。

因为刑事案件最终依靠的不是当事人的单方面解释,而是能够与解释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

四、收到合同款以后“拆东墙补西墙”,如何认定?

企业经营中还有一种非常典型的情况。

公司已经存在大量债务,但为了继续维持经营,又承接新的业务。收到新客户支付的合同款以后,其中一部分被用于履行新合同,另一部分则用于支付旧项目欠款、员工工资或者其他经营债务。

后来公司资金链彻底断裂,新合同也没有完成。

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是合同诈骗案件中比较复杂的一类情形。

此时不能简单因为“合同款没有全部用于本项目”,就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结合企业整体经营状况、资金实际用途、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以及其在收取款项时对于合同能否履行的真实认识综合判断。

但如果行为人明知公司已经完全丧失履约能力,仍不断虚构项目或者隐瞒重大事实获取新的款项,并将取得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挥霍或者其他与履约明显无关的用途,则刑事风险会明显增加。

所以,资金去向很重要,但也不能孤立看资金去向。

合同诈骗案件真正需要分析的是一整套连续行为,而不是从某一笔异常转账直接推导犯罪故意。

五、合同诈骗案件,为什么特别需要警惕“民事纠纷刑事化”?

近期办理的一起相关经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与交易相对方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也确实收取了相应款项。后因项目推进出现问题,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对方随后以涉嫌诈骗为由提出刑事控告。

如果只看最终结果,案件似乎很简单:

收了钱——没有履约——款项没有全部返还。

但律师团队介入以后,对合同签订背景、双方此前交易关系、履约过程、资金用途以及项目失败后的沟通情况进行了重新梳理。

随着证据逐步整理,案件中一些重要事实开始显现:当事人在收取款项后是否实施了实际履约行为,相关资金是否用于项目,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是否具有相应业务基础,以及后续无法履约究竟是经营风险导致,还是从一开始就存在骗取财物的故意。

孙峥律师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中,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实际履约行为、资金流向以及民刑界限等核心问题,对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和业务资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据此提出相应法律意见,案件最终取得了较好的处理效果。

这类案件也再次说明:

合同诈骗罪不能因为存在损失结果,就省略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

刑事手段也不应成为普通商业合同一方追讨债务的替代方式。

当然,如果确实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不能仅仅因为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就将刑事犯罪包装成普通经济纠纷。

真正重要的,是准确划清两者之间的边界。

六、企业经营者应当特别注意保存“履约证据”

很多企业在经营正常时并不重视证据保存。

双方通过微信谈好业务,合同简单签一下,资金转过去以后就开始做项目。等到项目失败、双方发生矛盾时,才发现很多事情已经无法证明。

对于合同诈骗案件而言,能够证明真实履约意图的材料非常重要。

例如,项目谈判记录、采购合同、物流凭证、生产记录、项目进度文件、员工工作记录、向供应商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以及出现困难以后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聊天记录,都可能成为还原真实商业过程的重要证据。

孙峥律师在办理此类经济犯罪案件时,也比较重视将这些零散材料按照时间顺序重新整理。

因为一份采购合同可能说明不了太多问题,但如果采购合同、付款记录、物流信息、项目沟通记录能够相互对应,就可能更加完整地反映行为人在收款以后究竟有没有实际履行合同。

刑事案件中的“履约意图”,最终还是要通过客观行为来证明。

结语

合同诈骗罪最复杂的地方,在于它披着“合同”的外衣。

普通商业纠纷和合同诈骗,表面上都可能出现:

签订合同、支付款项、合同没有履行、产生巨额损失。

但刑法真正需要判断的,并不是合同最后有没有完成,而是:

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真实履约意图?

取得款项是否建立在欺骗行为之上?

资金取得以后去了哪里?

行为人有没有实施真实的履约行为?

最终不能履行,是商业经营失败,还是从一开始就计划通过合同骗取财物?

孙峥律师在办理诈骗类及企业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始终重视从合同形成过程、履约行为、资金流向和非法占有目的几个层面还原案件事实。

因为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一份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只能证明商业交易失败了。

它本身不能证明诈骗。

从“合同违约”走到“刑事诈骗”,中间还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目的。

孙峥,执业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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