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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局上的“关系”与刑法上的“诈骗”——一起请托型诈骗案的无罪辩护启示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7日 4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兼谈孙峥律师“刑民界分”辩护方法论

一、案例

2024年秋,深圳的周某在一次行业饭局上结识了经营建材生意的赵某。酒过三巡,赵某提起自己正在竞标一个市政工程项目,苦于“上面没人”。周某随口接了句:“我有个老同学在住建系统,可以帮你问问。”赵某当即表示“费用不是问题”。

此后两周,赵某先后向周某转账共计38万元,名义为“活动经费”。周某确实联系了同学,但对方表示该项目招标程序严格,无法操作。周某将这一情况转告赵某,赵某表示“再想想办法”。周某又辗转找到一位自称“有渠道”的中间人,将其中25万元转给对方,余款用于宴请和差旅。数月后,项目开标,赵某的公司未能中标。中间人失联,25万元无法追回。

赵某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周某刑事拘留。侦查机关的逻辑很直接:收了钱,事没办成,钱也没全退——这就是诈骗。涉案金额38万元,在广东属于“数额巨大”档,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周某家属委托孙峥律师介入辩护。

二、争议焦点:请托型诈骗的罪与非罪边界

请托型诈骗是诈骗罪中刑民边界最为模糊的一类。当事人收了钱、事确实没办成、钱也没能全退,三个条件叠加,办案机关很容易沿着“收钱+没办成+没退钱=诈骗”的简化逻辑入罪。

但这一逻辑在刑法上并不成立。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收了钱没办成事,可能构成民事上的委托合同违约,也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但距离刑事诈骗还隔着一道必须严格审查的界限——行为人收取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道界限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用途、事后态度等方面综合判断,不能以“事没办成”这一结果倒推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想骗钱”。

孙峥律师在接手本案后,将辩护重心锁定在三个核心问题上。

三、辩护策略:切断“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链

第一,事前有没有真实的办事能力和渠道?

孙峥律师团队调取了周某与住建系统同学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周某确实在收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同学,对方明确告知“项目走公开招标,帮不上忙”。这一证据的意义在于:周某并非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关系”,而是对一个真实存在但无法提供帮助的关系产生了误判。这与“编造虚假人脉骗取钱财”有本质区别。

第二,资金的实际去向是什么?

38万元的流向是本案的关键。孙峥律师逐笔核对了银行流水,发现其中25万元转给了中间人,剩余13万元用于宴请、差旅和部分退款。周某本人没有截留任何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资金去向的合理性,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如果钱进了自己口袋、用于赌博或还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就具备了事实基础;反之,如果资金主要用于请托事项本身,则更倾向于认定行为人具有真实的办事意图。

第三,请托事项本身的性质如何影响定罪?

赵某请托的事项——在市政工程招标中“找关系”——本身处于灰色地带。赵某在交付钱款时,对“这事不那么正规”是有认知的。这种“不法原因给付”的背景,在辩护中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削弱了赵某“因受骗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被害人属性;另一方面,它提示司法机关,本案的本质是灰色交易的风险分配问题,而非典型的诈骗犯罪。

四、案件结果

孙峥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长达二十余页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资金用途与指控逻辑矛盾”“请托事项的灰色属性切断诈骗因果关系”三个维度展开论证。检察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周某在被羁押六个月后恢复自由,未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五、孙峥律师的专业方法论

本案的辩护,集中体现了孙峥律师在诈骗罪辩护中的核心方法论——“刑民界分”与“结果倒推”的对抗。

在请托型诈骗、合同诈骗、婚恋涉财诈骗等刑民交叉案件中,办案机关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将民事上的违约或不当得利直接等同于刑事诈骗。孙峥律师的辩护策略,始终围绕一个核心命题展开:把民事纠纷的还给民事,把刑事犯罪的还给刑事。

这一方法论的形成,与他的职业背景直接相关。孙峥律师在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工作十五年,完整经历过侦查、一审、二审全流程司法实践,形成了独有的“侦审双视角”辩护思维。在诈骗案件中,他既清楚侦查机关会固定哪些证据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也了解法院在审查底层人员责任边界时真正关注什么。

在合同诈骗领域,孙峥律师曾代理一起涉案金额8700万元的跨境电商合同诈骗案,通过梳理资金流水证明融资款全部用于经营且已偿还大半,在刑事拘留第34天即实现不批捕,最终撤案。在另一起直播公会流量诈骗案中,他五天内导出全部协议与后台数据,证明双方系技术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人气保证”,当事人同样在不批捕后获撤案处理。

对于请托型诈骗案件,孙峥律师的“裁判视角”尤为关键。他清楚法院审查这类案件时真正关注的是四个问题:事前有没有真实的办事能力和渠道?事中有没有实质性的办事行为?事后有没有失联、挥霍、转移财产?资金流向是转交给了上游关系人,还是进了自己口袋?这四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案件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六、结语

诈骗罪的辩护,本质上是对“刑民边界”的精准丈量。收了钱、没办成事、钱没全退——这三个事实的叠加,在直觉上很像诈骗,但在法律上远未达到定罪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链是否完整,资金去向是否指向个人挥霍,请托事项的性质是否影响因果关系认定,这些才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变量。

孙峥律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南山区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前在深圳公安、法院系统工作十五年,完整经历侦查、一审、二审全流程司法实践,专注诈骗类犯罪及经济犯罪辩护,在合同诈骗、请托型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刑民交叉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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