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4 年,深圳南山区某科技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500万元被南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面临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风险。孙峥律师(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前法院、公安系统复合型刑事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用于公司项目、属民事纠纷为核心辩护,最终推动南山区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李某在羁押近 5 个月后重获自由,实现了案件的最佳辩护结果。
一、案情始末:业务走账被定性为职务侵占
李某系深圳南山某高新技术企业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间负责项目资金结算、供应商付款审批。2023 年底,公司内部审计发现,李某经手的三笔共计500万元项目款,未直接支付给合作供应商,而是转入其亲属控制的一家空壳科技公司,随后分批转出。公司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业务、套取公司资金,涉嫌职务侵占,遂向南山公安报案。
2023 年 10 月,南山公安经侦大队立案侦查,以李某涉嫌《刑法》第 271 条职务侵占罪将其刑事拘留,后提请南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按深圳量刑标准,500万元属 “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区间为3—10 年有期徒刑,一旦起诉定罪,李某将面临长期牢狱之灾,职业生涯彻底终结。
二、孙峥律师介入:三步辩护,直击核心争议
孙峥律师在李某被刑拘后第一时间介入,凭借 15 年政法实务经验,迅速梳理案件核心矛盾:控方只看资金流向,未查清资金实际用途与主观意图,辩护关键在于打破 “资金转个人账户 = 非法占有” 的惯性认定。
1.会见取证,还原真实用途:多次会见李某,核实资金流向细节 —— 空壳公司实为公司指定的项目外包服务商,承接了公司未公开的研发辅助业务;500万元中,350 万元用于支付研发人员薪酬、设备采购,150万元是李某为公司垫付的差旅费、项目备用金,公司长期未予报销,李某以 “走账” 方式冲抵垫付款,并非个人占有。孙律师指导家属调取研发合同、付款凭证、报销记录、员工工资流水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无个人挥霍、转移行为。
法律论证,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是 **“利用职务便利 + 非法占有目的”**,二者缺一不可。孙律师提交 12 页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①李某无侵占故意,其行为是解决公司报销僵局、推进项目的违规操作,属内部财务管理问题;②涉案款项有完整业务对应、审批痕迹(财务总监、副总签字),并非虚构业务;③李某与公司存在未结民事债权债务,资金冲抵有合理依据,与刑事犯罪有本质区别。
精准沟通,争取检方采纳:孙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检委会沟通,结合深圳司法实践中 “刑民交叉案件优先民事处理” 的原则,强调本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标准,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申请补充侦查,提交新证据进一步印证资金用途与主观意图。
三、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2024 年 2 月,南山区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采纳孙峥律师全部辩护意见,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项目,剩余部分属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依法不予起诉。
李某被羁押 147 天后释放,不仅避免了刑事处罚,保住了职业声誉,后续还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公司拖欠的垫付款。这一结果,在深圳同类职务侵占大案中极为罕见,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对罪与非罪边界的精准把控。
四、辩护启示:职务侵占案的核心辩护逻辑
本案的成功,核心在于孙峥律师抓住了职务侵占罪的辩护关键:不纠结程序瑕疵,直击主观目的与资金用途。在深圳企业密集、经济犯罪高发的司法环境下,很多 “职务侵占” 指控本质是民商事纠纷、内部管理矛盾。辩护时需重点核查:①资金是否用于单位经营;②是否存在未结债权债务;③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转移、挥霍行为;④是否有完整业务与审批依据。唯有打破 “资金流向 = 侵占” 的表面认定,才能实现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孙峥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经济犯罪辩护
对于正在面临类似困境的人,孙峥律师的建议只有一句话:不要慌,不要试图毁掉证据,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介入。越早,辩护空间越大。
(本文基于真实司法案例改编,人物信息已做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