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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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检刑诉[2019]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魏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郑XX伙同罗XX、郑XX、李X(均另案处理)在苍南县XX处,持西瓜刀追砍被害人朱X1,致使被害人朱X1身上多处部位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朱X1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郑XX到案后,劝说同案人员李X、郑X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郑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XX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郑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XX刚刚成年,有立功和坦白情节,对方也有过错,其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希望给他一个认罪认罚的机会;其从小父母离异,家境不好,其也是愿意赔偿的。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XX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朱X1等人发生纠纷,后郑XX伙同罗XX、郑XX及李X(未满十六周岁)在苍南县XX处,持砍刀追砍被害人朱X1,致被害人朱X1多处部位被砍刀砍伤,其中杨X驾驶电动车对朱X1进行堵截,并对其进行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X1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裂创累计长达15cm以上、右肘部尺神经断裂、右食指近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被告人郑XX到案后,劝说同案人员李X、郑X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X1的陈述,证人李X、陈X1、宋X、陈X2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罗某、郑X、杨X的供述,监控视频、监控截图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伤后照片、住院病历,归案经过;户籍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执业十二年,经验丰富。现为苍南县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温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67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