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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陈XX、吴X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陈XX、陈XX、吴XX、黄XX、吴XX、吴XX、*XX、林XX、吴XX、黄XX、陈XX、陈XX、黄XX、黄XX、陈XX、林XX、苏XX、宋XX、杨XX、陈XX、陈XX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XX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二十二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4月下旬至5月底,被告人吴XX伙同陈X1将、吴XX、黄X1、缪X(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分早、中、晚不同时间段和不同股东结构,开设流动赌场并从中获利,其中早晚两场由吴XX、黄X1、缪X等人开设,被告人陈XX、陈XX、黄XX、*XX、林XX、吴XX、陈XX、黄XX等人受雇佣在赌场内帮忙;另外吴XX、陈X1将、吴XX等人又搭股开设中午场,被告人陈XX、陈XX、吴XX、吴XX、吴XX等人受雇佣在赌场内帮忙。2017年5月31日,该流动赌场由被告人吴XX、黄XX、黄XX三人合股继续开设3场,并雇佣陈XX、陈XX在赌场内“站天门脚”。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黄XX继续在陈XX家中开设赌场,雇佣陈XX、陈XX、陈XX帮忙,当日14时许该流动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部分参赌人员10多人,赌资203475元。上述赌场每场参赌人员20-50人不等,每场赌资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共开设20天以上,其中,如下被告人在赌场内帮忙的天数分别为:被告人陈XX、陈XX20天以上;*XX、吴XX、黄XX、林XX10多天;吴XX17天;吴XX10多天,并在赌场里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吴XX10天;陈XX7天;黄XX1天;被告人吴XX、吴XX、陈XX、林XX、苏XX、宋XX、杨XX、陈XX、陈XX等人均为上述流动赌场提供过场地并从中非法获利。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XX于2016年中秋节前后,在明知黄X4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提供其住所,容留黄X4吸食冰毒两次。2017年5月31日中午,吴XX提供其住所,容留黄X4、周X、林X3吸食冰毒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黄XX、黄XX、陈XX、苏XX、陈XX、陈XX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二十二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中吴XX、陈XX、陈XX、吴XX、吴XX、吴XX、*XX、林XX、吴XX、黄XX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X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XX、黄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XX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XX、黄XX、陈XX、苏XX、陈XX、陈XX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吴XX、黄XX、吴XX、吴XX、陈XX、陈XX、林XX、宋XX、杨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陈XX、吴XX、吴XX、吴XX、*XX、林XX、吴XX、黄XX、陈XX、陈XX、黄XX、陈XX、林XX、苏XX、宋XX、杨XX、陈XX、陈XX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吴XX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对被告人陈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对被告人陈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林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对被告人黄XX、*XX、吴XX、吴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对被告人黄XX、黄XX、吴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陈XX、黄XX、陈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陈XX、林XX、苏XX、宋XX、杨XX、陈XX、陈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建议对被告人吴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上列被告人均同时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XX辩称,其只搭股中午场,早晚两场没有参与。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关于中午赌场、早晚赌场搭股问题,吴XX只承认中午场有搭股。本案关于吴XX从何时开始入股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从现有证据分析,吴XX应是2017年5月中旬开始入股中午场。在目前证据存疑且不足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认定,作出公正判决。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其余二十一名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中,被告人林XX认为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被告人黄XX认为其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陈XX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陈XX系从犯,获利少;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所罪行,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其因为吸毒被抓,主动交代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构成特殊自首;其主观恶性小,获利少,系从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所罪行;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获利仅2100元;其所开设的赌场规模小,时间短,情节轻;没有犯罪前科;自身有重病,没有人身危险性。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吴XX在共同犯罪中担任望风工作,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系因家庭经济困难才参与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没有前科劣迹;家庭经济困难,为家中经济支柱;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吴XX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负责望风,系从犯;社会危害性小;其第二次讯问即如实供述,系坦白;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在赌场中从事望风工作,系从犯;家庭情况特殊,妻子去世,小孩要中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林XX系初犯、偶犯,又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家中经济支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吴XX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没有前科劣迹,又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黄XX其在赌场里帮助缪X等人站天门脚,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陈XX仅提供场所,系从犯,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陈XX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积极退赃;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量刑意见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黄XX获利少,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黄XX具有坦白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愿意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黄XX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又患有糖尿病,经常吃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陈XX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没有获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林XX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仅仅提供场地一次;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退赃;其家境困难,儿子残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苏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苏XX没有前科劣迹;仅仅提供场地,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苏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获利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退赃;系初犯,偶犯;家境困难,丈夫残疾,三个小孩未成年。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杨XX仅给赌场提供场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获利少;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年事已高,有心脏病;愿意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陈XX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获利少,是交到老人协会的;已满75周岁,应当宣告缓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陈XX系从犯;获利是600元,且是为了替老人协会创收;有自首情节;没有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7年4月下旬至5月底,被告人吴XX伙同陈X1将、吴XX、黄X1、缪X(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分早、中、晚不同时间段和不同股东结构,在苍南县带农村开设流动赌场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吴XX伙同黄X1、缪X等人为一组搭股开设早、晚两场,雇佣被告人陈XX、陈XX、黄XX、*XX、林XX、吴XX、陈XX、黄XX等人帮忙在赌场内“站天门脚”、打杂和望风;另外,被告人吴XX又伙同陈X1将、吴XX等人为一组搭股开设中午场,雇佣被告人陈XX、陈XX、吴XX、吴XX、吴XX等人帮忙在赌场内“站天门脚”、打杂和望风。
2017年5月31日,该流动赌场由被告人吴XX、黄XX、黄XX三人合股继续开设,开了3场,并雇佣陈XX、陈XX在赌场内“站天门脚”。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黄XX一人继续在钱库镇陈东村22号陈XX的家中开设赌场,雇佣陈XX、陈XX、陈XX在赌场内“站天门脚”、望风,当日中午14时许该流动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部分参赌人员10多人,赌资203475元。
上述赌场每场参赌人员20人-50人不等,每场赌资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共开设20天以上。其中,被告人陈XX、陈XX在赌场帮忙20天以上;*XX、吴XX、黄XX、林XX帮忙10多天;吴XX帮忙17天;吴XX帮忙10多天,并在赌场里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吴XX帮忙10天;陈XX帮忙7天;黄XX、陈XX帮忙1天;被告人吴XX、吴XX、陈XX、林XX、苏XX、宋XX、杨XX、陈XX、陈XX等人均为上述流动赌场提供过场地并从中非法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黄XX、黄XX、陈XX、苏XX、陈XX、陈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被告人陈XX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同案犯。
案发后,被告人陈XX、吴XX退赃1500元和5000元(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XX退赃2100元、*XX退赃3000元、林XX退赃4000元、吴XX退赃3400元、黄XX退赃300元、宋XX退赃300元、杨XX退赃600元,林XX退赃500元、苏XX退赃1200元、陈XX退赃1100元、陈XX退赃600元,共计17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XX获利1200元、黄XX获利2100元、吴XX获利1000元、黄XX获利5000元、陈XX获利300元,陈XX未获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X1、王X、郑X、黄X2、董X、陈X2、陈X3、林X1、黄X3、蔡X、林X2、薛某、庄X、钱X、吴X2、姚X的证言,证实上述证人均在吴XX、黄XX、黄XX、缪X、黄X1、陈X1将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参赌或卖香烟等,对赌场的场次、参赌人数、地点、雇佣人员等作了详细的描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证人通过照片对部分被告人及同案犯作出辨认。
2.证人陈X4的证言,证实其车上被查扣的73100元系其朋友放在车上的赌资。
3.证人吴X3的证言,证实其子吴XX将房屋租给他人开设赌场,获利几百元,后被其制止的事实。
4.证人陈X5、陈X6、陈X7、陈X8的证言,证实陈XX、陈XX共三次将仙居XX堂租给他人摆赌场的事实。
5.证人陈X9、陈X10的证言及作证,证实陈X9、陈X10分别为陈XX、吴XX退赃1500元和5000元的事实。
6.同案犯陈X1将、缪X的供述,供认2017年4月下旬至5月底,被告人吴XX伙同陈X1将、吴XX、黄X1、缪X等人分早、中、晚不同时间段和不同股东结构,在苍南县带农村开设流动赌场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吴XX搭股开设早、中、晚三场的事实。
7.被告人陈XX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其在吴XX、黄X1、缪X等人开设的早晚两场赌场中帮忙“站天门脚“”的事实供认不讳。
8.被告人陈XX的供述,供认赌场是流动开设的,分早中晚三场,黄X1、吴XX、吴XX、陈X12奖和缪X为赌场股东;陈XX和陈XX在赌场帮忙站天门脚和望风;到2017年5月31日黄XX接手摆中午场,吴XX也有搭股,同年6月1日的时候,中午场又由黄XX接手开设,从5月31日开始赌场设在陈XX家里,陈XX是第一天在赌场中望风;赌场中的赌客每天少则二三十人,多则四五十人;被告人陈XX还供认并指认了杨XX、宋XX系为赌场提供场地的房东,并通过照片辨认出吴XX、陈XX、陈X1将、吴XX、林XX等同案犯,并对赌场开设地点进行辨认。
9.被告人吴XX的供述,供认其在赌场内帮忙十几天,并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而吴XX给赌场提供场地,吴XX帮忙望风及摆放桌椅的事实;并对吴XX、吴XX、陈X1将作出辨认。
10.被告人黄XX、黄XX的供述,供认赌场开设时间大约一个多月,是流动的赌场,并对赌场的场次、参与开设的股东、帮忙人员、参赌人数等作了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黄XX、黄XX还通过照片辨认出吴XX、陈XX、缪X、以及在赌场望风的*XX、陈XX等人,被告人黄XX还对赌场开设地点进行辨认、。
11.被告人*XX、林XX、吴XX、吴XX、陈XX的供述,供认自己在吴XX、黄X1、缪X等人开设的赌场一起望风,以及参与望风次数和获利情况;上述被告人还通过照片准确辨认出同案犯,并对赌场的地点进行辨认。
12.被告人吴XX的供述,供认其在陈X1将将等人开设的赌场帮忙看场望风10天左右,获利约2000元,并为赌场提供过场所的事实。
13.被告人黄XX的供述,供认其在赌场帮忙约半个月左右,吴XX、黄X1、缪X均是赌场股东;其所经手抽取的头薪最少有二三十万元,黄XX在赌场内站一天的天门脚,陈XX、陈XX在赌场站天门脚,吴XX在赌场望风;上午的赌场规模小些,赌客约二三十人,晚场赌客多些,有五六十天。其对同案犯黄XX、吴XX进行辨认。
14.被告人陈XX的供述,供认2017年5月31日中午,陈XX打电话与其联系,让其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当日其获利300元,其看到陈XX、陈XX为赌场站桌角,收取头薪,陈XX为赌场望风的事实。
15.被告人黄XX的供述,供认其为赌场站天门脚,其去的晚场吴XX也有搭股,黄XX也在赌场内站天门脚,其参与时,看到场内赌资起码好几万的事实,并通过门照片辨认出吴XX、陈XX。
16.被告人陈XX的供述,供认赌场开设在陈XX家里时,其被陈XX叫过去帮忙望风一次。
17.被告人林XX的供述,供认其提供场地给陈X1将用于赌博,仅一次,获利500元,当时场内估计有人数40来人;其通过照片辨认出陈X1将。
18.被告人苏XX的供述,供认2017年4月份或5月份左右,吴XX向其租前吴村房子摆赌场三次,时间均是在晚上,赌客约三四十人,共获利1200元;并对吴XX进行辨认。
19.被告人宋XX的供述,供认2017年4月份或5月份左右,黄X1向其租十二岱村祠堂后的养猪场摆赌场一次,赌客约三十来人,共获利300元;并对黄X1进行辨认。
20.被告人杨XX的供述,供认2017年5月份左右,其将舥艚社区新泥船东岸桔子园前的空地租一男子开设赌场,获利300元,赌客三四十人。
21.被告人陈XX、陈XX的供述,供认2017年农历4月份,陈XX、陈XX经手将仙居XX堂租人摆设赌场二次和一次,每次赌客三四十人,两人分别获利共1100元和500元,均归老人会所有。
22.被告人吴XX供述,供认其搭股中午场的赌场,并通过照片辨认出黄X1、陈X1将、黄XX等人均是参与开设赌场的股东。
23、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
24.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查获的赌资203475元予以收缴的事实;
25.扣押清单、退赃凭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人的退赃情况,其中黄XX2100元、*XX3000元、林XX4000元、吴XX3400元、黄XX300元、宋XX300元、杨XX600元,林XX500元、苏XX1200元、陈XX1100元、陈XX600元,共计17100元。
26、呈请立功认定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27.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出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吴XX、陈XX、陈XX、*XX、黄XX的犯罪前科,及陈XX、黄XX系累犯的事实;被告人黄XX、黄XX、黄XX、陈XX、黄XX的违法劣迹事实。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吴XX于2016年中秋节前后,在明知黄X4(户籍登记时间为2004年4月8日出生)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提供其位于苍南县XX的住所,容留黄X4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两次。2017年5月31日中午,吴XX提供其位于钱库镇前吴村229号的住所,容留黄X4、周X、林X3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X4(系未成年人)的证言,证实2016年中秋节前后,其在吴XX钱库镇前吴村229号家中吸食冰毒两三次,均是和吴XX二人一起吸;2017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晚上,其和吴XX、林X3、周X四人一起在吴XX家中吸食冰毒的事实。
2.证人周X、林X3的证言,证实吴XX容留周X、林X3在其家中吸食冰毒的事实。
3.被告人吴XX的供述,供认其容留林X3、黄X4、周X等人在家中吸毒的事实。
4.上述证人及被告人吴XX通过照片作出相互辨认,并对吸毒地点作出辨认。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X4、周X、林X3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另有,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XX、陈XX、黄XX、苏XX、陈XX、陈XX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他八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二十二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陈XX、陈XX、吴XX、黄XX、吴XX、吴XX、*XX、林XX、吴XX、黄XX、黄XX、陈XX、陈XX、黄XX、陈XX、林XX、苏XX、宋XX、杨XX、陈XX、陈XX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吴XX、陈XX、陈XX、吴XX、吴XX、吴XX、*XX、林XX、吴XX、黄XX参与的时间段,参赌人员均达200人次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吴XX又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XX犯有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XX、黄XX系赌场开设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十九名被告人受雇佣在赌场帮忙,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从犯。被告人陈XX、黄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XX、陈XX、*XX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黄XX、吴XX、黄XX、黄XX、陈XX、陈XX有其他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陈XX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XX、黄XX、陈XX、苏XX、陈XX、陈XX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XX、陈XX、吴XX、吴XX、吴XX、*XX、林XX、吴XX、黄XX、陈XX、陈XX、黄XX、陈XX、林XX、苏XX、宋XX、杨XX、陈XX、陈XX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吴XX、黄XX、吴XX、吴XX、陈XX、陈XX、林XX、宋XX、杨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吴XX、*XX、林XX、黄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吴XX、*XX、林XX、吴XX、黄XX、黄XX、陈XX、宋XX、杨XX,林XX、苏XX、陈XX、陈XX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对开设赌场犯罪,决定对被告人吴XX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陈XX、陈XX、吴XX、吴XX、吴XX、*XX、林XX、吴XX、黄XX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X、黄XX、陈XX、陈XX、黄XX、陈XX、林XX、苏XX、宋XX、杨XX、陈XX、陈XX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辩护人就上述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而被告人吴XX及辩护人就其参与时间及场次所持的异议,被告人黄XX、吴XX及其辩护人认为以上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吴XX辩护人认为吴XX构成特殊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黄XX、吴XX、吴XX、吴XX、黄XX的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XX、陈XX、林XX、宋XX、杨XX、苏XX、陈XX、陈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黄XX、陈XX、林XX、宋XX、杨XX、苏XX、陈XX、陈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三、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XX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吴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吴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苏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三、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赌资203475元和被告人陈XX、吴XX的退赃款共计6500元,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黄XX、*XX、林XX、吴XX、黄XX、宋XX、杨XX,林XX、苏XX、陈XX、陈XX等人的退赃款共计17100元,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二十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吴XX、陈XX、陈XX、黄XX、吴XX、吴XX、黄XX、陈XX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已查明黄XX2100元、吴XX1200元、吴XX1000元、黄XX5000元、陈XX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执业十二年,经验丰富。现为苍南县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温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67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