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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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陈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与被告陈X、吴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X偿还原告杨XX借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陈X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0.3万元;3、判令被告吴XX、李XX对上述借款10万元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X于2017年2月3日、同年3月1日各向原告杨XX借款2万元,合计为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2%计息。被告陈X又于2017年3月23日向原告杨XX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3%计息,如借款产生争议,涉及诉讼代理费由债务人承担。被告吴XX、李XX为该1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只支付至2017年4月份止的利息。原告为本案起诉聘请律师,花费代理费0.3万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XX借款1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吴XX、李XX对陈X的上述债务1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XX、李XX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X追偿;
三、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628元,由杨XX负担30元,由陈X负担2598元,吴XX、李XX对其中2198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1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执业十二年,经验丰富。现为苍南县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温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67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