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
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推出的销售广告和销售资料原则上不属于合同内容,但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可视为要约,即属于合同内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相对比于要约,要约邀请虽然也是一种表示行为,但是并不具有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内心意图,也不产生民法上的效果。
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是否属于合同内容,主要在于确定该部分的性质究竟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若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未具体确定,一般被认为仅为要约邀请,则不属于合同范围;若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一般被认为属于要约,则属于合同内容。
【结束语】
律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的真实案例做出的上述总结,供您参考。如果开发商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明确、具体,业主也确因宣传和允诺的影响购买了商品房,该部分内容应当属于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相关约定的,业主可以据此进行维权,追究开发商的相关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