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
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根据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时间节点,还存在使其转为有效的情形。
【基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就能够得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作为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的前置条件,是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必不可少的。但是,基于维护市场交易的角度考虑,预售许可的取得时间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放宽,只要开发商能够在起诉前取得了许可证,则该合同还是会归为合法、有效的范畴。
【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的真实案例做出的上述总结。如果开发商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出卖商品房等类似情形的,我们都可以据此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