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94年3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吉林XX律师。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0)吉05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张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及2019年1月,赵XX向张XX借款合计32,0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赵XX在借款后,分多次向张XX偿还了所欠款项。在一审中赵XX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一审法院未予以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张XX诉讼请求。
张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赵XX上诉主张其已偿清借款,其在一审时虽提交了微信记录,但其出具借条的时间晚于微信记录的时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还款的情况下还出具欠条,与日常经验法则不符,故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一审判决已经查清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赵XX虽然提出抗辩,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赵XX偿还张XX3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XX、赵XX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赵XX于2018年10月向张XX借款20,000.00元,张XX用微信转账方式交给赵XX。赵XX因经济困难于2019年7月14日用张XX信用卡透支消费12,000.00元。后赵XX于2019年7月14日给张XX出具借款20,000.00元借条一份,承诺半年之内偿还;于2019年10月4日给张XX出具借人民币12,000.00元借条一份,承诺3个月于2020年1月6日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XX所述借款,赵XX承认已收到使用,并有微信转账记录和信用卡使用记录为证,可以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赵XX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张XX以赵XX于2019年7月14日给其出具借款20,000.00元借条及2019年10月4日出具借人民币12,000.00元借条为证要求赵XX偿还借款,赵XX以双方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已偿还欠款事实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赵XX提供的转账记录中发生的金额大多发生在其出具借条之前,赵XX只称是后补借条,并没有对已还款还出具借条并还承诺还款日期做出合理解释,故不能证实赵XX主张成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如果赵XX认为其曾经转给张XX的款项,张XX没有合理理由接受,赵XX可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XX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由赵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赵XX提交宋某某、张某某及潘XX出具书面证人证言各一份,证明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信用卡透支是10,000.00元,利息2,000.00元。张X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三证人与赵XX系朋友关系,证言均为传来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能证明赵XX与张XX之间存在转账,但不足以证明转账款项系案涉借款的还款及信用卡的透支金额,故对赵XX主张无法支持。赵XX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中“用张XX信用卡透支消费12,000.00元”有异议,认为是10,000.00元。因赵XX于2019年10月4日出具了借款本金为12,000.00元的借据,该借款本金数额和双方于2019年10月3日通话录音中谈及的“信用卡12,000.00元”数额相符,在赵XX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为10,000.00元的情况下,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系先借款,后出具借款凭证。赵XX主张在实际借款后,出具借条前的微信转账应视为还款,故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完毕。因赵XX提供的转账记录中发生的金额大多发生在其出具借条之前,其未对已还款还出具借条并还承诺还款日期做出合理解释,且在其主张的转账期间,其和张XX系恋爱关系,双方因该特殊关系而发生一定金额转款亦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故在赵XX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在出具借条前的转款为偿还案涉借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其应当偿还借款32,000.00元,并保留其可对转账款项另行主张的权利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赵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赵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晓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