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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张文超|时间:2022年05月26日|1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鸡西市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xx区。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泉,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超,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区。

法定代表人:庄xx,经理,

申请人鸡西市xx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鸡西市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11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大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享有的8895050元债权,申请冻结范围为8895050元及相关费用、利息、损失等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鸡西市xx建筑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900万元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鸡西市xx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享有的8895050元债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债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解除冻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移手续。

上述财产在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财产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结申请。逾期,因冻结期限届满导致冻结的债权自动解除冻结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鸡西市xx建筑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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