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凯旋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6日 5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逯某系尧都区段店乡翟庄村居民,被告孔某、尹某系二原告二儿子、儿媳。二原告在尧都区翟庄村有一处宅院。2019年翟庄村进行棚户区改造,逯某家赔偿款有1630266.62元。政府先后同二原告及其家人共计六口分别签订了拆迁协议,二被告夫妻及其哥嫂每人名下有331296元,逯某名下为168781.95元,孔某名下为135979.55元,共计304761.5元,该款经项目部分别存到每个人名下,该存单全部由户主逯某掌控。2019年7月二被告将在自己名下的存款通过在银行挂失取走了该662592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该款项。
本案经过二审最终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关键在于谁才是拆迁款的所有人,无论从物权角度还是公序良俗来看,房屋所有人理应为拆迁款的所有人,二被告依据存单取走拆迁款属于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应该进行返还。